陳文輝(徐玉玉案主犯)

陳文輝(徐玉玉案主犯)

陳文輝,男,漢族,1994年12月10日出生,戶籍地址:福建省安溪縣白瀨鄉下鎮村待御潭66號,身份證號碼:350524199412108616。徐玉玉案主犯。

2016年4月初,杜天禹非法獲取2016年山東省高考考生個人信息64萬餘條,並向陳文輝(另案處理)出售考生信息10萬餘條。陳文輝利用購買的上述信息實施電信詐欺活動,造成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文輝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福建省安溪縣白瀨鄉下鎮村
  • 出生日期:1994年12月10日
人物簡介,人物事件,詐欺經過,投案自首,詐欺事實,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簡介

陳文輝,男,徐玉玉案主犯。

人物事件

詐欺經過

2016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陳文輝夥同陳福地、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黃進春等人冒充教育局幹部,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騙取山東省臨沂市民眾徐玉玉9900元,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追捕。
首先,由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網路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台詞劇本,租賃詐欺場所,購買手機、手機卡等作案工具;
其次,被告人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冒充教育局、房產局工作人員撥打一線電話,照本宣讀發放助學金、購房補貼的台詞劇本,誘騙被害人撥打二線詐欺電話領取款項。
然後,陳文輝、鄭金鋒冒充財政局工作人員,接聽被害人回撥的二線電話,以發放助學金、補貼款為由,誘騙被害人向特定賬戶匯款、存款。
最後,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陳福地負責轉移詐欺贓款,並匯入陳文輝、鄭金鋒的專門存放贓款賬戶,完成犯罪。
據了解,由於陳文輝購買的個人信息主要是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這導致受騙者絕大部分是徐玉玉這樣的山東籍高考學生,檢察機關已查實認定的被騙考生有20多人。
2016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陳福地、鄭金鋒、黃進春被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熊超、鄭賢聰三人在逃。

投案自首

201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陳文輝投案自首,同日熊超被福建警方抓獲。

詐欺事實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路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欺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欺對象,撥打詐欺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欺電話累計2.3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總計人民幣56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被告人陳文輝在九江市、新余市組織實施詐欺犯罪,撥打詐欺電話1.3萬餘次,騙得錢款總計31萬餘元。在詐欺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
2016年6月至8月,他們通過騰訊QQ、支付寶等工具從杜天禹(另案處理)處購買非法獲取的山東省考生信息十萬餘條,並使用上述信息實施電信詐欺活動,其中包括徐玉玉的個人信息。
陳文輝被認為主動提起犯意,選擇犯罪地點,購買犯罪工具,組織犯罪人員,指揮犯罪活動,決定分贓比例,且獲得最多贓款,實施詐欺並造成徐玉玉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檢方提出,應以詐欺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欺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欺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裁定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並送達了第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抗訴,維持原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訴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夥同原審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抗訴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文輝在詐欺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直接撥打詐欺電話,騙取徐玉玉的錢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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