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平

陳弘平

陳弘平,男,漢族,廣東揭陽人,1954年9月生,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共廣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

2017年6月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弘平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揭陽
  • 出生日期:1954年9月
  • 畢業院校:廣東省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依法雙開,依法一審,依法宣判,

人物履歷

1974.12——1976.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公社鳳南大隊團總支書記、生產隊長;
1976.12——1987.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公社(區、鎮)鳳南大隊(村)黨總支副書記、民兵營長、村長兼陳厝村黨支部書記;
1987.12——1991.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鎮黨政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鎮黨委委員兼黨政辦主任;
1991.12——1993.05,廣東省揭陽縣龍尾鎮委副書記、白塔鎮委書記(其間:1992.09—1995.07參加福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3.05——1993.12,廣東省揭東縣委常委兼白塔鎮委書記;
1993.12——1994.04,廣東省揭東縣委常委兼縣試驗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4.04——1998.04,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
1998.04——1998.08,廣東省揭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副秘書長;
1998.08——2003.06,廣東省揭陽市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其間:1999.09—2002.07 參加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3.06——2003.08,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8——2004.10,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4.10——2005.03,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5.03——2007.01,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7.01——2008.03,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03——2008.04,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
2008.04——2011.10,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揭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01——2013.01,廣東省十一屆人大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013年2月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中共廣東省委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中共揭陽市二、三屆委員會委員,揭陽市二、三、四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2年12月,原揭陽市委書記、現省人大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弘平同志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3年1月,經中共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對省人大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原揭陽市委書記陳弘平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經查,陳弘平在揭陽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
陳弘平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弘平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一審

2015年4月2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原揭陽市委書記陳弘平涉嫌受賄、貪污、行賄案,陳弘平被指控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253億元、港元172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並與他人共同侵吞、騙取公共財物人民幣350萬元。陳弘平在庭上對指控受賄數額無異議,但否認有貪污行為。
公訴機關起訴書顯示,2005年至2011年,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長、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創鴻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江南新城項目、金城龍庭項目、金城廣場(原伊麗莎廣場)項目、中國玉都文化廣場項目、利用揭陽市榕城區舊城改造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及開發玉器長街、漁湖試驗區商貿城等事宜提供幫助,並為創鴻集團董事長黃鴻明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供幫助。在此期間,陳弘平先後多次收受黃鴻明給予的錢款,總計人民幣9500萬元、港幣150萬元。
陳弘平當庭承認公訴機關對其受賄行為的全部指控,並認為自己在這一罪名上存在自首情節,公訴機關對此予以了認可。其辯護人對此作辯護時稱,由於行賄款實際使用人不是陳弘平等原因,其中部分行賄款實際上是借款的性質,對此公訴機關給予了回應。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8月,陳弘平與林培強(另案處理)選定廣東揭陽市揭東縣錫場鎮藤吊嶺上柿園山地,供陳弘平建造“陰宅”風水工程及農莊。二人商定由林培強負責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設事宜,由被告人陳弘平負責解決工程建設資金。
公訴機關稱,在林培強辦妥上柿園山地承包手續後,陳弘平授意林培強註冊成立揭東縣培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並在虛構了培鎣林場需要重新開墾900餘畝耕地、修建進場水泥路等事由的《關於支持復墾耕地資金的請示》及《關於加強生態環境整治及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申請資金補助的請示》上加蓋培鎣公司印章。陳弘平隨即將上述請示批轉給原揭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陳岳平、原揭陽市公路局局長鄭松標,要求他們儘快辦理撥款。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間,揭陽市公路局、揭陽市國土資源局先後撥款人民幣總計350萬元到培鎣公司賬戶。林培強隨後將上述款項陸續取出,用於上柿園山地修路、建水壩等工程建設。
陳弘平對此項指控予以否認,並辯稱自己從未授意林培強修建“陰宅”風水工程,其批示林培強用款申請的行為,完全是出於支持農村、農業建設的考慮。陳弘平的辯護人也對項罪名做了無罪辯護。
公訴機關還指控,2011年年中,陳弘平為了能在當年的廣東省地級市領導班子換屆後繼續留任揭陽市委書記,以及留任後能按自己的意願對揭陽市領導班子人員進行調整,向負責廣東省地級以上市廳級幹部考核、調配及換屆工作的廣東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林存德賄選送現金港幣100萬元。2012年10月,林存德將該100萬元港幣退還給了陳弘平。
對此陳弘平辯解稱,從其當時的職務級別來看,林存德的職權並不能決定其職務的去留,他只是與林存德談過揭陽部分班子成員的調整打算,事後林也將款項予以退回,但陳弘平當庭表示其行為是否屬行賄尊重法庭的判決。
公訴機關指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陳弘平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陳弘平的受賄罪有自首情節,並認定陳有重大立功表現。
據悉,事發後陳弘平退回了大部分贓款。

依法宣判

2017年6月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約13991.678萬元。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為了按照其意願進行人事調整,向他人賄送港幣100萬元(折合人民幣約83.5萬元)。2010年,被告人陳弘平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0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弘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弘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 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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