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展鴻

陳展鴻,20年前,曾是明星企業家,一夜之間跌落神壇,成為欠債出逃的著名“老賴”。20年後,他突然重歸公眾視野,登報尋人,聲稱只為償還當年債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展鴻
  • 主要成就:1993年廣州市十大傑出青年,廣州市第九屆政協委員
人物經歷,傑出人物,債券危機,遠走國外,登報還款,

人物經歷

傑出人物

1993年4月,陳展鴻被評為廣州市十大傑出青年,後又當選為廣州市第九屆政協委員。當時有報導稱,陳展鴻的辦公室里擺滿各種獎盃、獎狀、證書和錦旗。他還因熱心公益教育被稱為“廣東功德先生”。

債券危機

1996年10月5日,壹加壹千萬元債券糾紛突然引爆。當天《廣州日報》首先刊載《“壹加壹”糾紛內情有關各方談該公司千萬元債券問題》的報導。文中提及,壹加壹出現巨額債務,壹加壹與被指稱代為發行債券的珠江信託投資公司相互推責,已有民眾向有關部門投訴拖欠錢款問題。當月21日,廣州市私營企業協會就此召開新聞發布會。據第二天的媒體報導,陳展鴻在發布會上就公司經營不力的情況做了具體說明。他承認因擬投資的環保項目而發行的內部債券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並承諾會儘快清理和退還職工內部債券。
但到了原本應該兌付的10月25日,債權人們卻發現,壹加壹公司原址已經閉門。他們被告知壹加壹已更名為“廣州駿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新址位於站前路西郊大廈。而實際上,那裡僅有一張辦公桌,業務員也沒有幾個。
顯而易見,回歸“一張桌子、幾個人”的壹加壹根本無力應對高額債券欠款。
1996年11月,經調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認定壹加壹未經批准擅自發行“內部債權”是非法集資行為。1998年1月,廣州市中院判令陳展鴻償還集資款。當年7月,《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出台,其中明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同年9月23日,廣東市中院對壹加壹實業有限公司下屬的壹加壹洋服有限公司和壹豐製衣廠強制執行查封。累計欠款3748.5萬元的壹加壹和陳展鴻成為公開檔案中的著名“老賴”。2001年12月,廣州市政協九屆二十一次常委會議通過免去陳展鴻政協第九屆廣州市委員會委員的決定,這是他的名字最後一次出現在公開報導中。

遠走國外

1998年春天,風波中的陳展鴻遠走加拿大。有媒體指責他“出逃”規避責任。當年11月,時任《南風窗》總編輯的秦朔在總結陳展鴻和壹加壹興亡教訓時認為,“陳展鴻和他所代表的那一代企業家,實際上只能叫做‘賺錢家’。他們起步早,頭腦靈,動作快,對活躍地方經濟起過一定作用。但總體上看,他們既沒有遠大的抱負,又沒有堅定的價值觀,為賺錢而賺錢,為了數量可以犧牲質量,為了省力可以不再創新,為了市場占有率可以犧牲顧客滿意度,為了短期利益可以不要長遠打算,為了打敗對手可以不擇手段。這樣的人,行百里易,行萬里難。這樣的企業,必然財聚則人散,不可能形成綿延不絕的企業生命力。”
對陳展鴻來說,壹加壹一夜之間隕落無疑是記致命傷。“那個時候,我們回響了整個社會改革的需要,在公司建立了黨支部、工會、團組織,也把企業搞得蓬蓬勃勃,納稅都在私營企業中排前列的。但最後結果卻是這樣,(我)心裡很不舒服,打擊是不小的”,陳展鴻說。
初到加拿大,毫無積累的陳展鴻只能從頭開始。“剛剛來就開始學裝修,從7元一個小時做起。三年後水電、水泥什麼工作都學會了,也能獨立帶幾個人去完成裝修工程項目了。一路走過來,也很艱辛。”陳展鴻回憶,“從零開始,十幾年的奮發,今天還算可以。現在組織幾個人成立了公司一起做。”
“當年的事情比較複雜。原先企業其實做成了很多事情。有人很喜歡,很支持,但也有人不喜歡,這個是很兩極的。我們可能是其中的一個犧牲品吧。但是經歷多了,也就無所謂了,現在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也不同了。”對於過去,他並不願意談得太多。
南都記者問鄉音未改的陳展鴻,在外生活這么多年,是否想過再回國發展,他笑稱,“已經和國內脫節太久,不那么了解,回不去了”。

登報還款

2016年9月1日,一則特殊的公告登在了《南方都市報》的廣告版上。它以加粗黑體字“感恩幫助過我的人”為題,稱“凡在20年前持有廣州市壹加壹實業有限公司職工內部債券未清償完者,請致電132XXXXXXXX聯繫”。落款是當年壹加壹公司的老闆陳展鴻。
公開資料顯示,1998年9月廣州中院對在11宗案件中長期拖欠申請執行共6000萬元的“壹加壹”公司進行強制執行,使81%的債權得到了實現。
關於陳展鴻的登報還款,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解剛認為,當時有判決並申請執行的,理論上,這個判決是不會銷的,錢應該還是要還。根據當年的協定,理論上說,作為有限公司,公司借的錢只能追公司。公司與他個人不能劃等號。當時不能,現在更不能。
對於債權人來說,當時協定中寫明還款期,過了兩年沒有追的,理論上是過了訴訟時效。沒有還款期的,超過20年也應該過了時效。不過,過了時效也可以追,債務人願意還就行了。但現在陳展鴻出來還款,他個人是出於什麼考慮,準備怎么還,按照什麼標準還,也很重要。在承擔責任的問題上,本金與利息是一樣的,如果利息不用還,本金也不用還。反之亦然。如果不用承擔還款的責任,還了本金,有一點表示,總比沒有好。
廣州某法院相關人士認為,壹加壹欠款一案當時已經執行中止,理論上,如果發現新的財產線索,案件可以恢復執行。債權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可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至於陳展鴻個人是否面臨追責,要視當年其是否存在惡意規避執行,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存在可能被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責等情況來看。但由於目前掌握到的信息有限,暫無法做出判斷。
陳展鴻和其委託人張先生曾反覆強調,此次還款絕非沽名釣譽或是想要東山再起。雖然未透露已還款的具體人數和金額,但他們聲稱將一直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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