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韶關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科長,受賄,詐欺2700多萬元,挪用公款90萬元。在短短的兩年時間內,利用職權非法收受、騙取他人錢款超過3000多萬元人民幣。廣東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向媒體指出,該市原國土資源局土地規劃科長陳壽斌因受賄、詐欺罪被判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壽斌受賄詐欺案
- 主要人物:陳壽斌
- 受賄金額:470萬元
- 結果: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回放,他幹的那些壞事,罪行1:詐欺,罪行2:受賄,罪行3:挪用公款,評論,
案件回放
他幹的那些壞事
中土地使用存在亂象,引起了韶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同年7月2日,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檢察院根據韶關市委的指示,在對良村村委會涉嫌非法倒賣土地建“金碧園新村”及資金的收入和去向問題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陳壽斌在擔任韶關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科長期間涉嫌重大受賄;8月7日,檢方通知陳壽斌接受調查,經調查證實了其犯罪事實。
陳壽斌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470萬元;以幫助購買土地、合作徵購土地及資金周轉等名義,騙取他人錢款2738.425萬元。今年6月28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詐欺兩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陳壽斌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今年7月20日又書面申請撤訴。
罪行1:詐欺
100多位村民被騙2700多萬元
為了騙取陳某良的信任,陳壽斌找人偷刻了一枚良村村委的公章,並用這枚公章偽造了一份與良村村委的征地契約給陳某良看,陳某良看完這份偽造的契約後就與陳壽斌簽訂了一個《合作協定》。陳某良按照陳壽斌的要求,將170萬元轉到韶關市湞江區十里亭鎮良村村民委員會的賬戶上,將120萬元轉到了“莊家”提供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賬戶上。陳壽斌用陳某良給的290萬元償還了賭債。
據事主陳某良說,他看到《合作協定》上還有很多良村村民的簽字和手印,加上也是自己朋友介紹的,可行性應該沒問題,就和陳壽斌開始商量購買此土地的有關協定,並委託陳壽斌全權代理上述土地的徵購以及購地後的規劃等一系列相關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間,陳壽斌以幫助事主購買土地、合作徵購土地及借錢投資等名義,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先後詐欺劉某、吳某、羅某、潘某、華某、陳某、鄭某及五里亭村100多位村民等人人民幣總計2700多萬元。
罪行2:受賄
耕地開發權“換取”470萬元回扣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壽斌擔任韶關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利,許諾給他人工程做,先後收取了私人老闆林某征、林某德、羅某林、羅某槐、王某等人總計人民幣470萬元的工程回扣費。
陳壽斌將手中的權力極盡“兜售”之“能事”。陳壽斌還供稱,2009年的任務是完成約8萬畝耕地的開發,而且是由規保科具體負責,他是科長,因此利用手中的權力一定能從8萬畝里調劑出足夠的工程量給羅某林去開發。這150萬元現金全都用於賭博或還賭債,也沒有給工程羅某林開發。
罪行3:挪用公款
從村賬戶上“借”出90萬元
記者了解到,韶關市人民檢察院還指控陳壽斌犯挪用公款罪:2007年春節後,陳壽斌因賭球欠賭債,找到韶關市湞江區十里亭鎮良村村委會主任兼村黨支部書記的李某龍(另案處理),稱其親戚要購買商鋪,向李某龍借100萬元。李某龍稱可以從村委會的公款賬戶上借90萬元給陳壽斌。同年2月27日,李某龍從良村村民委員會在農村信用社的賬上提取了30萬元現金給了陳壽斌,同時轉了60萬元到陳壽斌指定的東莞市某五金店賬號。同年4月11日,陳壽斌還了30萬元現金給良村村委,4月13日通過翁源縣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轉了30萬元到良村村委會的賬上,剩下的30萬元到2008年4月11日,陳壽斌才用現金歸還給良村村委。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壽斌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評論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要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維護公私財物不受非法侵害。而“秩序”和“制度”在因賭博而不能自拔的陳壽斌面前如同草芥和糞土,在膽大妄為的陳壽斌背後是“巨大”的監管漏洞。
記者經調查發現,我省耕地開發等建設項目由於存在較大利益空間,讓一些“老闆”趨之若鶩,也給陳壽斌利用職權進行“兜售”受賄提供了“便利”,這不能不引起足夠的重視。韶關市國土局一位副局長的證言證實,“韶關市國土資源局的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是其分管的部門,2007年已經有樂昌市長來鎮異地開發補充耕地項目的前期審批,在有關異地開發補充耕地項目中如果由財政投資的,就一定要招投標;如果是由社會閒散資金投資的,就不用招投標,可事先協商好,等工程完工後再進行收購”。正是這一“工作程式”讓掌握了土地開發信息和相關工程資料的陳壽斌可以“提前”收取“回扣”。退而言之,即使社會閒散資金投資也要招投標,在陳壽斌之流手中仍能“暗箱操作”。有利益就可能驅動出“貓膩”,陳壽斌僅僅是國土局的一名科長,就能將土地“玩轉”,這已不是一句加強監管能說得清、道得明的了。
記者還發現,村民委員會的公家賬戶乃至村主要幹部在陳壽斌受賄和詐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位村支書甚至不惜以身試法“借”90萬元給陳壽斌。從表面上看,他們都是“買”陳壽斌個人的“賬”,實際上還是對陳壽斌手中“權力”畏懼或想從中謀取一己之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我省已實施了10多年,村級財務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如此違規和異常的資金流向非要到檢察機關介入才能“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