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支持計畫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的意見(2014-2020年)》(陝辦發〔2014〕2號),為重點加強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建設、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設立“陝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支持計畫”。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實施範圍,第三章申報立項,第四章項目管理,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的意見(2014-2020年)》(陝辦發〔2014〕2號),為重點加強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建設、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設立“陝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支持計畫”。
第二條“陝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支持計畫”,簡稱“人文英才計畫”,英文翻譯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Talent Plan,縮寫HSSTP。
第三條本計畫的宗旨是,支持高校在人文社科領域創造重大標誌性成果,培養造就一批在人文社科領域有突出成就、國際國內有重要影響的領軍人才,增強高校人文社科綜合實力。

第二章實施範圍

第四條本計畫覆蓋全省高校,包括本科高校與高職院校,包括中央部屬高校、地方屬高校與獨立學院,包括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
第五條支持對象為,在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8個學科領域從事一線工作的在崗教師。
第六條本計畫以項目形式實施,建設周期4年。成果範圍,包括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拘形式。

第三章申報立項

第七條本計畫的申報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
申報人按申報通知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佐證材料。
高校負責校內動員、資格審查、擇優推薦,按一定程式審核同意後集中申報。申報工作於實施年度上半年完成。
第八條申報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熱愛祖國,恪守師德,治學嚴謹,遵守學術規範;
2. 在高校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並受聘副教授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
3. 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在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在教學改革、科學研究等方面已取得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
4. 具有創新發展潛力,有戰略性、前瞻性構想,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計畫資助的工作;
5. 截至申報當年5月1日,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體要求以申報當年檔案為準。
第九條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審議,統籌確定支持對象;公示無異議後,向高校下達通知。
第十條本計畫的項目分為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重點項目應已取得國家級成果、預期取得國際國內一流成果。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本計畫實施項目管理。省教育廳建立項目庫、考核體系。
省教育廳對納入計畫的項目,予以經費支持。項目經費一次核定,統一列入年度教育財政專項經費預算,經省財政廳批覆後下達項目學校。在項目資金預算安排上,加大對重點項目的經費支持力度,並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和實施效益檢查考核結果,調整下年度項目高校經費預算。
本計畫納入省教育廳教學、科研、學科、師資與人才建設規劃。在省教育廳組織的相關項目建設、評優評比中,優先考慮本計畫支持項目,提高人文社科項目所占比例。
第十二條高校為項目實施主體,負責本校的項目規劃、實施、保障、管理與成果套用。
批准立項一個月內,高校應與項目負責人簽訂任務書,明確項目內容與進度,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後,作為項目確認、考核與結題驗收的依據。
高校應制定計畫項目實施辦法,統籌資源、創造條件,實行政策傾斜,建立保障與激勵機制;開展過程管理、年度考核,建立督促與考評機制。
高校應加強經費管理,項目經費列入學校綜合預算統一管理,專款專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參照《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教社科〔2006〕2號)、《陝西省教育廳科研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陝教技〔2010〕14號)執行。
第十三條入選教師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建設期內,應發表高水平論文與著作、或取得高層次成果與獎勵、或形成省級以上教學或科研成果、或進入高層次人才計畫,並在學科領域產生重要影響。成果發表須標註“第二條”所示內容。
入選教師應重視團隊建設,帶動一定數量的年輕教師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入選教師須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確保項目資金安全和效益,主動接受財務、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批准立項後,高校不得更換入選教師。
任務書經審核備案後,若研究計畫有重大調整,須經所在學校同意並報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審核。
第十五條本計畫實行年度考核。批准立項後第二年為中期考核,第四年結題驗收。
年度考核由高校負責,結果報省教育廳。中期考核、結題驗收由省教育廳組織。
第十六條本計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省教育廳根據檢查考核情況,進行淘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教育廳減少或暫停撥款、限期整改或撤銷項目、通報批評並限制新申報立項:
1.不具備按任務書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難以取得預期成果;
2.項目責任人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本研究計畫;
3.項目管理不善、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
4.項目資金使用不規範,有違法違紀行為;
5.觀點存在政治錯誤,或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
6.不按要求進行檢查考核,或檢查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結題驗收結論為“通過”“不通過”。
對“通過”的,發放證書,予以表彰;對“不通過”的,項目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並酌減所在高校相關項目。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6日自行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