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非開放地區外國人旅行管理規定》是1992年6月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非開放地區外國人旅行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78號文
【發布日期】1992-06-01
【生效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78號文
【發布日期】1992-06-01
【生效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非開放地區外國人旅行管理規定
(1992年6月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78號文發布)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依法保護和管理外國人在我省非開放地區的旅行活動,促進對外開放,加快我省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國人在本省境內非開放地區旅行的,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我國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我國政府未對外公布開放的地區和少數開放地區內的未開放區域,均屬於非開放地區。
第四條外國人到我省非開放地區旅行,須由接待單位按下列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一)申報接待計畫,經主管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二)持接待計畫向省公安廳提出申請,並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省軍區審查批准;
(三)持批件和外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省公安廳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一)申報接待計畫,經主管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二)持接待計畫向省公安廳提出申請,並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省軍區審查批准;
(三)持批件和外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省公安廳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第五條外國人領取旅行證件後,須按批准的地點、路線和期限旅行。因正當理由要求延長在非開放地區的旅行期限,接待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證件,申請辦理旅行證延期手續;要求增加非開放地區的旅行點,須按第四條規定申請補辦旅行證件。
第六條外國常駐記者去我省非開放地區採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外交部商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及省級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再向省公安廳申請辦理旅行證件,獲準後方可前往。
第七條外國短期採訪記者赴非開放地區採訪,應由接待單位逐級申報,經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省軍區(轉報蘭州軍區)、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後,報外交部審批。
第八條外國記者因正當理由要求延長在非開放地區採訪期限的,須經接待單位同意後,按照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延期手續。
第九條外國記者去非開放地區採訪,須由省或市(地)外事辦公室專人陪同。
第十條外國人不得乘自備交通工具赴非開放地區旅行。
外國人乘我方交通工具,途經非開放地區,應按照第四條規定辦理旅行證件。
外國人乘我方交通工具,途經非開放地區,應按照第四條規定辦理旅行證件。
第十一條外國人在非開放地區住宿、停留,除按第四條規定辦理旅行證件外,還必須按規定持證件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外國人不得在非開放地區進行與其旅行事由無關的活動。
外國人不得在非開放地區進行與其旅行事由無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中國人的外籍配偶、子女和中國血統外國籍人去非開放地區探親、旅行(前往地區不屬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