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關於斜坡地帶進行城鎮建設的規定為城鎮建設而頒布的關於斜坡的規定,有二十三條內容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0-27
【生效日期】1986-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0-27
【生效日期】1986-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關於斜坡地帶進行城鎮建設的規定
(1987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斜坡地帶城鄉建設的管理,防止和減輕滑坡、崩塌造成的危害,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合理使用土地,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斜坡是指山坡,黃土塬、梁、峁邊緣科坡,河岸、溝谷的斜坡及人工邊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斜坡地帶的城鎮與工礦區內的所有建設項目。村鎮建設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在斜坡地帶進行建設時,在遵守合理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確保全全的原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都必須處理好影響斜坡穩定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城鎮規劃和建設的管理,嚴防在斜坡地帶進行可能引起滑坡、崩塌的削坡、堆載或引水灌溉等工程。
第六條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由陝西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章 城鎮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七第編制城鎮規劃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氣象等條件,對規劃範圍內的斜坡穩定性進行分析,並做出評價。大中城市應有城市用地評價圖,小城鎮與工礦區應有用地說明。
第八條在古老滑坡地段,一般宜布置綠化區,不宜布置永久性固定建築或搞其它工程設施;並應儘可能避免改變其地形地貌及其自然排水系統。
第九條在斜坡地帶建設選址時,應避開可能產生滑坡、崩塌地段。
第十條所有在規劃區內的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建設項目開工,都必須報當地城建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擅自開工者,城建管理部門有權令其停工,銀行接到城建管理部門通知後,應凍結其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確屬無法避開可能產生滑坡的地段(包括危及地段)的建設項目,必須持有勘察單位的整治建議和設計單位的技術經濟論證及防滑措施設計,然後報當地城建管理部門審批後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凡經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劃定需要保護的斜坡、未經原劃定斜坡的部門批准,不得開挖坡腳、爆破取土和在坡頂堆土;不得在坡頂或坡面修築渠道引水灌溉。如有違反,視其危害程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並責令其承擔治理費用和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章 勘察
第十三條斜坡地帶的工程地質勘察,可分為場址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其內容和要求是:
一、場址(或城鎮總體規劃)勘察階段。查明可能產生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質現象的大致規模和影響範圍。
二、初步勘察階段。查明擬建場地的地質條件,並根據削坡、堆土等情況的影響,對斜坡做出穩定性評價和建設的可行性分析,為補步設計提供工程地質資料。
三、詳細勘察階段。根據初步設計資料,預測工程建設後,因改變地形地貌、天然排水等情況可能引起的滑坡、崩塌及其危及的範圍,提出預防的意見,為施工圖設計提供工程地質資料。
以上三個勘察階段,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合併進行。無論那種方式,都必須達到技術要求。
一、場址(或城鎮總體規劃)勘察階段。查明可能產生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質現象的大致規模和影響範圍。
二、初步勘察階段。查明擬建場地的地質條件,並根據削坡、堆土等情況的影響,對斜坡做出穩定性評價和建設的可行性分析,為補步設計提供工程地質資料。
三、詳細勘察階段。根據初步設計資料,預測工程建設後,因改變地形地貌、天然排水等情況可能引起的滑坡、崩塌及其危及的範圍,提出預防的意見,為施工圖設計提供工程地質資料。
以上三個勘察階段,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合併進行。無論那種方式,都必須達到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對可能產生滑坡、崩塌地段的工程地質勘察,由甲級勘察單位承擔。
第四章 設計
第十五條斜坡地帶工程設計的原則是:儘可能保持自然地形地貌;充分利用自然排水系統,制訂防洪措施;妥善處理建築物和場地排水,以及地表水下滲與聚積,做好軟弱及隱患地段滑坡的防治。
第十六條各設計階段,都要對斜坡穩定和滑坡防治方案進行全面、深入地論證,有相應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第十七條有滑坡防治內容的建設項目的設計,由甲、乙級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總平台面應繪出地形的等高線。對切割坡腳,在坡體上填方、堆土、設定堆場,或布置高大建築物時,應選擇合理的坡型、坡比,進行穩定性驗算。
第五章 施工
第十九條斜坡地帶工程建設,應按照先施工邊坡、護坡、支擋工程和排水、防洪工程,後進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順序施工。
第二十條對土方工程,取土,棄土的位置與數量的安排,均應保證斜坡的穩定。採用爆坡方法施工,應事先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檔案進行施工,控制好坡腳開挖的尺寸,堆土的範圍與高度,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檢驗。
第二十二條施工整個過程中,都應保證場地雨水和施工用水排泄暢通。
第二十三條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勘察報告或施工圖設計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合或斜坡有滑動跡象時,應先停工並及時向勘察、設計單位提出,研究解決辦法,建設單位不得自行修改原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