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股票管理試行辦法》在1992.04.22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股票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4.22
- 實施時間:1992.04.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股份制改革,合理引導資金流向,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境內發行和轉讓的股票(含新股認購權證書)。
第三條 股票的發行與轉讓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股票發行與轉讓,不得有虛偽、欺詐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誤信的行為。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是陝西省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第二章 股票
第六條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有價證券。
第七條 股票票面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股票名稱;
(二)公司名稱、註冊地;
(三)股票種類、每股面值、股數;
(四)股票的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
(五)批准發行股票的機關名稱、文號及發行年份;
(六)公司印鑑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七)股份登記處名稱及地址;
(八)股票轉讓登記欄;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股票的票面格式應按規定設計,並送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經批准後,憑《股票票樣審批表》和同意發行股票的正式批文到指定廠印製。
第九條 股票均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為人民幣一元。
第十條 股票可以依本辦法規定轉讓,並可抵押、繼承、掛失,但不得退股。轉讓必須在指定的證券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用外匯購買的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 股票發行
第十二條 發行股票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申請發行股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經有權機關審定合格正式批准的公司;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
(三)財務及經營業績良好;
(四)發行人或發起人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
股份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法人認購股份的比例由主管機關規定,並可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發行股票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正式檔案:
(一)發行股票申請書;
(二)批准設立公司的檔案;
(三)公司章程;
(四)招股說明書;
(五)股票籌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提交有權機關的批准檔案;
(六)新設立公司需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簽證的公司發起人已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
(七)原有企業改造為股份公司的,需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評估報告、股權構成、驗資證明及近兩年財務報表,如涉及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應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檔案;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簽證的未來一年公司盈利的預測檔案;
(九)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十)股票發行對象;
(十一)採用委託方式發行的,須提交與有關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承銷股票意向書;
(十二)主管機關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五條 股份公司申請增發股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份制運行較為規範;
(二)前次發行以來經營業績良好,連續盈利;
(三)所籌資金運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四)距前次發行時間不少於一年;
(五)申請發行的數量不超過原有股份總額。
第十六條 股份公司申請增發股票,除須按首次發行股票的規定提供檔案外,還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檔案:
(一)公司申請增加股本的報告及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申請增加股本的決議;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簽證的前兩年和上一季度的財務報告。
第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一經批准即行生效,其內容不得變更。如需變更,發行人必須終止發行或重新辦理髮行申請。
第十八條 股份公司發行股票如獲批准,應在招股前十日將招股說明書在規定的範圍內按指定的方式公布,並將有關檔案副本存放指定地點備查。
第十九條 股份公司申請發行股票經批准後,委託發行者應與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經過公證的承銷契約,並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股票承銷契約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契約當事人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承銷方式及發行起止日期;
(三)股票名稱、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的付款日期及方式;
(五)承銷費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六)剩餘股票的退還方式及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委託發行股票只能由主管機關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以代銷方式承銷,發行期限不得超過九十天。期滿未售出的股票,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再行銷售。
公司須向證券經營機構提交經確認的投資人名單及身份證號碼或有效的法律證件。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准發行的股票,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承銷。
股份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批准的額度發行股票。
第二十三條 股票發行對象:
(一)公司發起人;
(二)公司內部職工;
(三)經有權機關認可的有關部門及個人。
第二十四條 法人購買股票,不得使用貸款、撥款,只能使用按國家規定有權自主支配的自有資金。
第二十五條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採用平價或溢價,但不得低於面值發行,並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票的發行,必須採取自願的方式,不得採取任何手段強制入股。
第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完十五日內,股份公司應向主管機關報送發行情況。其主要內容是發行的數量、範圍、方式、價格及股東名冊,並應提供占有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零點五以上個人和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的簡歷、收入情況、經營狀況的材料和主要事項的說明。
第二十八條 股份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報告應在每年度末過後一個月內向股東公布,並抄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九條 依本辦法規定,發行人向主管機關提交以及公布的檔案和資料必須真實、完整、準確,不得有虛假記載或欠缺重要事項。因違反規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發行人應負賠償責任。有關單位和人員就其所負責部分與發行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除發行人之外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如能證明所簽證的檔案和資料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製作的,則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和有權機關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依法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
第四章 股票轉讓
第三十一條 經主管機關批准,股票可在指定範圍內進行轉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主管機關批准證券經營機構之外買賣股票。
第三十二條 股票轉讓僅限於現貨方式。
第三十三條 股票轉讓區別下列不同情況:
(一)公司內部職工認購本公司的股票半年內不得轉讓,半年後需轉讓的,可在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二)職工調離公司後,可以繼續持有或轉讓原有股份;
(三)公司法人股原則上兩年內不得進行轉讓,兩年後也只能在已持有本公司法人股的法人之間轉讓。在特殊情況下可向經董事會同意和主管機關批准的法人轉讓;
(四)法人股股票和個人股股票要嚴格區分。涉及國家股轉讓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轉讓,須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檔案:
(一)股票上櫃交易申請書;
(二)股票上櫃交易報告書(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財務、股票發行等情況);
(三)由主管機關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具的同意幫助轉讓、過戶的證明;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簽證的近兩個年度以上的連續盈利的財務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收到申請上櫃交易的全部檔案後十五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如若批准,通知證券經營機構可在指定的日期開始轉讓;如不批准,應向申請公司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股票轉讓採取代理買賣方式,並應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股票買賣成交必須經證券經營機構在股票轉讓登記欄登記蓋章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轉讓後的股票須辦理過戶手續,未經過戶不得再次轉讓。未經證券經營機構買賣的股票,均不予過戶。辦理過戶手續應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三十九條 股票應在公布的股息、紅利發放日及增發股票日前十天停止轉讓和辦理過戶手續。未在規定期限辦妥過戶手續的股息、紅利或增發的股票仍為原股東所有。
第四十條 股票上櫃操作規則由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制訂,報主管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的職員不得向他人公開或泄露客戶的證券買賣和其它交易情況。但因接受主管機關例行檢查或配合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調查而須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於每季度結束後十日內將股票轉讓的情況和統計資料向主管機關報送。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須於下列情況發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該情況的報告書。該股票上櫃交易的,發行人應同時抄送有關證券經營、過戶機構。
(一)經營環境(如經營項目或方式、債務或虧損、兼併或合併、投資及與他人簽訂重要契約或協定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董事會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人事變動; (三)股東持股情況發生變化; (四)參與重大法律訴訟事件; (五)進入清算或破產整頓。
第五章 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擴大股票發行範圍、數量的,責令其退還超過範圍、數量的款項,並可處以所涉非法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從事證券經營的由主管機關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停止發行、凍結所涉資金,並限期清退;
(二)按相同期限存款利率賠償投資人的損失;
(三)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中有關股票發行對象規定的,單處或並處以下處罰:
(一)令其停止發行,限期糾正並清退所涉資金;
(二)通報批評;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四)處違法所涉資金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限期糾正,並處以百分之十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責令其收回股票,並處以所涉資金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股票者,由司法機關依法制裁。
第四十九條 對拒不執行處罰的單位,主管機關有權通知開戶銀行限期扣繳罰款,並按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滯納金。
第五十條 所涉罰沒收入,按有關管理辦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