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規程》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3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規程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90-03-31
- 生效日期:1990-03-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31
【生效日期】1990-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31
【生效日期】1990-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規程
(1990年3月31日)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認真汲取教訓,保證安全生產,根據《陝西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第七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參照執行本規程。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傷亡,急性中毒,包括:
(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
(二)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於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三)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築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四)其它傷亡事故。
(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
(二)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於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三)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築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四)其它傷亡事故。
第四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必須在十二小時內將事故概況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組織,急性中毒事故還要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第五條對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傷三人以上的事故,縣(區)勞動部門在接到企業的報告後,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地(市)勞動部門,地(市)勞動部門轉報省勞動部門。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地(市)勞動部門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省勞動部門,省勞動部門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勞動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地(市)勞動部門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省勞動部門,省勞動部門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勞動部。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企業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變動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好標記、拍照或者繪製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後方可清理。
第七條事故發生後,應按第九條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立即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提出《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
《調查報告書》的基本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經過、傷亡情況、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原因、事故性質的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等。
《調查報告書》的基本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經過、傷亡情況、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原因、事故性質的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等。
第八條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積極支持調查組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隱瞞真情,不得提供假情況。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按照下列許可權和程式處理。
(一)一次輕傷一至二人的事故,由車間提出處理意見,本企業審批結案;一次輕傷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結案;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重傷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縣(區)勞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組織派員參加,《調查報告書》應在十五天內提出,由縣(區)勞動部門代縣(區)人民政府審批結案;
(三)一次死亡二至九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地(市)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工會組織派員參加,《調查報告書》應在一個月內提出,由地(市)勞動部門代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審批結案;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省、地(市)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工會組織派員參加,《調查報告書》應在兩個月內提出,由省勞動部門代省政府審批結案。
(一)一次輕傷一至二人的事故,由車間提出處理意見,本企業審批結案;一次輕傷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結案;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重傷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縣(區)勞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組織派員參加,《調查報告書》應在十五天內提出,由縣(區)勞動部門代縣(區)人民政府審批結案;
(三)一次死亡二至九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地(市)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工會組織派員參加,《調查報告書》應在一個月內提出,由地(市)勞動部門代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審批結案;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省、地(市)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工會組織派員參加,《調查報告書》應在兩個月內提出,由省勞動部門代省政府審批結案。
第十條各級勞動部門在接到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報來的《調查報告書》後,應在一個月內批覆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在事故調查中,有關部門、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勞動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交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辦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見,可提交上一級勞動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上一級勞動部門認為有必要,可參加下級勞動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對下級勞動部門已結案的傷亡事故,上級勞動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組織有關部門複查。
第十三條對事故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的,按照《陝西省對違反勞動安全條例者經濟處罰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對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的,按幹部、工人管理許可權,由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事故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四條事故結案後,由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地(市)勞動部門按規定辦理並發給重傷者《職工因工重傷證》和死亡者家屬《職工因工死亡證》,傷亡證必須蓋有省勞動廳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專用章,方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勞保福利等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報送當地勞動,統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企業應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
第十六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本地區事故的綜合統計工作,並逐級上報。縣(市、區)勞動部門當月報表,要在下月五日前報地(市)勞動部門:地(市)勞動部門在十日前匯總上報省勞動部門;省勞動部門在二十日前匯總上報國家勞動部。
各級勞動部門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政府及統計部門、檢察機關、工會組織。
各級勞動部門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政府及統計部門、檢察機關、工會組織。
第十七條企業及主管部門必須對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統計的正確性和時限性負責。
第十八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需要組織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事故分析或進行技術檢測、鑑定時,所需經費按規定的標準開支,由事故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本規程所稱企業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契約工、臨時工、計畫外用工。
第二十條各級勞動部門監督本規程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由陝西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