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緊急救援協會

陝西省緊急救援協會

陝西省緊急救援協會於2012年5月開始籌備,2013年1月12日正式成立,是由我省與緊急救援專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以及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單位、個人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緊急救援協會
  • 外文名:Shanxi Emergency Rescue Association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以促進社會救援資源的整合最佳化,開發培育社會緊急救援社會服務,開展緊急救援技術服務,促進社會緊急救援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一支遍及省內城鄉的,具有專業救援知識的義務救援隊伍,為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提供及時必要有效的社會救援保障為宗旨和工作目標,是政府緊急救援事業的重要補充。
協會擁有緊急救援、法律諮詢、心理干預、救援培訓、社區緊急救援服務等專業隊伍,在我省緊急救援工作中正在發揮著應有的作用。
協會秉承“團結、和諧、奉獻、包容”的工作作風,力求把每一位心懷大愛、敢於擔當的社會熱心、愛心人士融入到緊急救援這項公益事業中來,同心同德、齊心協力、開拓創新、紮實工作,努力開創我省緊急救援工作新局面。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陝西省緊急救援協會(英文:Shaanxi Provincial Emergency Rescue Association,縮寫:SPER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我省與緊急救援專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以及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單位、個人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救援資源的整合最佳化,開發培育社會緊急救援社會服務、市場化運作,開展緊急救援技術服務,促進社會緊急救援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一支遍及省內城鄉的,具有專業救援知識的義務救援隊伍,為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提供及時必要有效的社會救援保障。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同時接受陝西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協調整合社會救援資源,促進社會多元緊急救援體系的建設及完善相關產業建設,儘快建立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2,通過緊急救援產業和產品的研究,為此新興領域的行業制定產業標準和自律規範,凝聚整合社會資本和資源,推動社會緊急救援產業發展,形成緊急救援物資與產品的研製與製作水平的科學發展與進步、提升緊急救援產品的科學含量和技術含量。
3,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通過在全省城鄉社區和各行業,建立社會緊急救援網路,開展培訓活動。全覆蓋的開展社會化、多領域、多行業的培訓緊急救援指揮人員和緊急救助工作人員,宣傳和普及緊急救援知識,提升全社會的緊急救援知識水平和實際救援技能與緊急救援指導協調管理水準。
4,緊密配合政府切實長效深入地開展面對全社會的緊急救援理論、政策和法規體系的貫徹落實;認真收集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有關緊急救援信息和情況,配合災情信息管理工作的開展。
5,組織會員單位與會員參與國內外緊急救援事業的交流與合作。通過最佳化整合緊急救援資源,促進緊急救援社會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社會緊急救援、應急保障和緊急救援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
6、符合章程宗旨的其它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與緊急救援有關的單位、團體,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從事緊急救援、搜救工作,社會應急突發事件應對和具有緊急救助員(或相當於)職稱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支持各類關注社會救援工作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黨和國家的減災防災、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努力致力於我國救援事業。
(七)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竭誠為社會緊急救援事業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應本人違法亂紀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發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也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發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分 《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3年1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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