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領導分工,政策法規,統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統計法規,統計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相關法律法規,法律諮詢,其他相關,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 請,第三章,
職責調整
(一)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加強對全省各地、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職責;擬訂全省統計政策、規劃以及全省統計調查計畫;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二)建立健全全省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貫徹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完成全省投入產出調查任務;核算全省及各地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地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組織實施全省
人口、
經濟、
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
教育、
衛生、
社會保障、
公用事業等全省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省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省各地、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全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省級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與責任,管理省屬調查隊系統的人員和統計事業費;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各地統計部門由省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建立健全並管理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
組織、推廣計算機及傳輸技術在全省統計工作中的運用。
(十一)開展統計研究工作和統計科學的交流,承擔國家安排的統計科學國際交流合作項目。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統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和政務信息、機要、
保密、檔案、
信訪、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報賬和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承擔局外事工作。
(二)法規與統計設計處。
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研究統計改革和建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各類統計制度;擬訂全省統計標準;組織全省統計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統計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案件;草擬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審查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全省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
監測預警全省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整理和提供全省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和統計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負責各地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數據審核。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國統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承擔全省生產總值核算和全省各地生產總值評估工作;承擔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核算工作;負責全省財政、金融統計資料的收集及提供工作,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狀況的分析研究報告;指導、協調各專業和各地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五)工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六)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地、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
(八)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和旅遊等統計數據。
(九)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和民眾安全感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就業、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
(十)城市社會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城市基本情況調查、科學發展、技術進步、社會發展和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開展婦女兒童統計監測和可持續發展統計監測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建立社會事業發展綜合評價制度;綜合整理教育、文化、衛生、
體育、廣播電視、出版、檔案、環保、
民政、司法等部門的統計數據。
(十一)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處。
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承擔全省農業普查業務工作任務,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開展退耕還林狀況、農村經濟、果業和規模以上畜牧業等特色農業及新農村建設等社會發展專項監測。
(十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省屬基層社會經濟調查隊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局黨組管理幹部的考察、培養、選拔、交流、任免等具體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編制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人才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直屬單位培訓教育工作。
(十三)財務處。
統一管理全省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統計事業費和國家撥款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管理中央各項統計專項經費、信息工程建設經費;負責局機關及省屬各基層社會經濟調查隊地方經費的籌集與管理;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全省統計系統中央事業費的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其中:
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總經濟師各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分工
局黨組書記、局長:徐強 負責全面工作,分管國民經濟核算處、人事處、財務處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李荷旨 分管監察室。
副局長:王冬羽(試用期一年),靳力(試用期一年)
總統計師:張燁(試用期一年)
總經濟師:王琦 分管社會科技統計處、科研所,聯繫陝西統計學會。
副巡視員:何 勵 協助丁雲祥同志工作,分管統計登記中心、諮詢中心(社情民意調查中心)、局機關集中採購工作。
副巡視員:謝新春 協助張曉光同志工作,分管統計教育中心。
副巡視員:徐菊梅 協助丁雲祥同志分管人事處工作; 協助魏四新同志分管局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省地方社會經濟調查中心主任:楊志俊 負責省地方社會經濟調查中心工作,分管省局各社會經濟調查隊。
政策法規
統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行政法規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海關統計條例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土地調查條例
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
地方統計法規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
統計行政規章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陝西省統計登記管理辦法
規範性檔案
陝西省統計巡查工作辦法
統計違法案件曝光辦法(試行)
陝西省統計行政處罰簡易程式適用規範
陝西省統計違法行為罰款規定
統計執法檢查回訪制度
陝西省統計登記工作實施方案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法律諮詢
網擇:綠色城鎮化亟待推進 資源安全問題需警惕
網擇:中國經濟成長不能只靠投資 城鎮化成改革突破口
2013年2月“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文化產業投資及對外經濟”
統計法律法規解讀
其他相關
公開信息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做好陝西省統計局統計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所稱依申請公開信息是指除主動公開信息範圍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請獲取有關信息。 第三條(組織原則) 由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受理、登記工作。其中,凡屬政務類信息由辦公室負責協調回復並備案;凡屬經濟類信息由綜合處負責協調回復並備案。 第四條(工作原則) 依申請公開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時、分級受理和嚴格依法的原則。 依申請公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依申請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編入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在陝西省統計信息網上公布。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申請人) 申請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 第六條(申請方式) 申請人要求獲取政府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可以當面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也可採用電子郵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登入“陝西省統計信息網”,或者在“陝西省人民政府網站”入口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傳送至我局特設電子信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採用上述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我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屬檔案1)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個人申請: (一)個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提交時間。 第七條(便民要求) 我局給申請人獲取信息創造便利條件: (一)免費發放申請表的格式文本。申請人可以直接登入“陝西省統計信息網”,或者在“陝西省人民政府網站”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的格式文本等形式獲取服務。 (二)對確屬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公民申請人,我局提供必要的幫助,儘可能使其滿意。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式和內容
第八條(
受理、
登記) 申請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由我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直接受理、登記,於2日內辦理完登記回執,並在收到申請3日內根據申請內容將信息轉給辦公室或綜合處,由辦公室和綜合處具體負責協調、提供。 提供登記回執(見附屬檔案2)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當面提出申請的,直接提供回執; (二)通過電子信箱受理的申請,通過電子信箱直接回復; (三)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的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或與申請人協商確定回執方式; (四)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的申請,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或與申請人協商確定回執方式; (五)對於採用上述形式確有困難,由我局代為填寫申請表的,通過與其協商確定回執方式。 第九條(
答覆) 責任單位接到辦公室和綜合處轉來的申請,應該在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徵詢第三方意見的時間),根據下列六種申請信息情況給予答覆,將答覆意見提交辦公室和綜合處,由辦公室和綜合處統一回復申請人。 (一)屬於公開範圍並已對外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比如:登入網查詢。 (二)屬於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補正申請通知書》 ;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如能區分處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 第十條(第三方利益)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責任單位首先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1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我局如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會依法予以公開,但在公開前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答覆期限) 我局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適當延長答覆期限,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我局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15個工作日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期限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待障礙消除後,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我局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提供信息的形式)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儘量按照申請人在《統計信息公開申請表》上填寫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通過和申請人溝通,以適當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統計信息按信息存在的實際狀態提供,不予加工。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我局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統計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條(解釋) 本辦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附屬檔案2:登記回執
附屬檔案1: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 請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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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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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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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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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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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 組織
|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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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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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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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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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載體形式(可多選)
| □紙質 □電子郵件 □若本機關無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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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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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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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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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請減免費用 □不申請 □申請。請提供相關證明。
| 獲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選) □自行領取 □郵 寄 □快 遞 □電子郵件 □傳 真
|
附屬檔案2:
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登記回執
( )第 號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你(單位)於 年 月 日通過電子郵件/信函/電報/傳真/當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得 信息。
經審查,你(單位)的申請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本機關予以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對你(單位)的申請,本機關將:
□當場予以答覆;
□於 年 月 日前作出書面答覆。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