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

《陝西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經省政府同意,由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8月2日印發,共五章二十四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日

細則全文

陝西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科學數據開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撐我省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一條 我省科學數據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分散自建、數據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則,構建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不同學科領域科學數據組成的全省科學數據網路共享服務系統,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跨學科的科學數據網路共享。
第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我省科學數據的巨觀管理與綜合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起草制定我省科學數據管理有關政策、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
(二)協調推動科學數據規範管理、開放共享及評價考核工作;
(三)統籌推進全省科學數據網路共享服務系統建設和發展,為系統提供相關條件和保障。
第三條 省級和各市(區)有關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在科學數據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科學數據管理政策;
(二)統籌推進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可建設本部門(本地區)的科學數據中心;
(三)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組織開展本部門(本地區)所屬法人單位科學數據工作的評價考核;
(四)指導所屬法人單位加強和規範科學數據管理工作。
第四條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等法人單位(以下統稱法人單位)是科學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科學數據相關管理制度;
(二)進行科學數據採集生產、加工整理、審核匯交和長期保存,確保數據質量;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科學數據的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學數據管理系統,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並及時更新,積極開展科學數據共享服務;
(五)負責科學數據管理運行所需軟硬體設施等條件、資金和人員保障。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託有條件的法人單位作為我省科學數據管理機構,負責我省科學數據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我省科學數據資源的目錄格式以及元數據標準規範;
(二)負責全省科學數據的匯交、收集、整理、加工、存儲與共享發布等工作,並將科學數據納入陝西省科技管理服務一體化雲平台進行管理;
(三)保障科學數據安全,依法依規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四)開展國內外科學數據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數據採集與匯交
第六條 法人單位及科學數據生產者要按照我省科學數據匯交的目錄格式以及元數據標準組織開展科學數據採集生產和加工整理,形成便於使用的資料庫或數據集。
第七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的全省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在簽訂契約或任務書時,須根據項目的研究性質確定是否提交科學數據。需要提交的, 由項目牽頭單位在結題驗收前將科學數據目錄匯交至省科學數據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項目結題驗收。項目/課題驗收後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匯交。
第八條 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撰寫並發表論文時需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金或自有資金形成的其他科學數據向省科學數據管理機構匯交。
第十條 科學數據的匯交情況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申報省級科技成果獎勵和科技項目後續支持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匯交科學數據的類型包括但不限於音頻、視頻、圖片、表格、文字等。
第三章 數據共享與利用
第十二條 科學數據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省科學數據管理機構整合至陝西省科技管理服務一體化雲平台並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 鼓勵法人單位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圍繞自身形成的科學數據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的出版和傳播,對整理髮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的科研人員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科學數據使用者須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註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第十六條 法人單位在匯交科學數據時需說明共享範圍、許可權以及收費標準。對於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原則上應當無償提供。對於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科學數據所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關的收費標準,用於補償科學數據管理成本。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保密與安全
第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科學數據,不得對外開放共享;確需對外開放的,省科學數據管理機構要與數據所屬單位就科學數據的利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協商,並嚴格控制知悉範圍。
第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採集生產、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針對所屬或所負責的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建立健全管理與使用制度,對製作、審核、登記、拷貝、傳輸、銷毀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 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須明確提出利用數據的類別、範圍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規定程式報主管部門批准。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法人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用戶簽訂保密協定。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所屬或所負責的科學資料庫或系統的安全保護措施,在資料庫或系統的使用過程中實現數據下載認證、授權等痕跡化管理,防止數據被惡意使用。對需對外公布的科學數據開放目錄或需對外提供的科學數據,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須建立相應的安全保密審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法人單位應建立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完善數據管控、屬性管理、身份識別、行為追溯、黑名單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擊、防病毒等安全防護體系。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數據管理機構應建立應急管理和容災備份機制,按照要求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對重要的科學數據進行異地備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不按規定匯交數據、泄密等行為,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處理。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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