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實施意見

2008年4月1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8〕15號印發《陝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煤炭資源屬國家所有,應嚴格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礦業權人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礦業權(探礦權和採礦權的統稱)價款等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8〕15號印
  • 印發時間:2008年4月16日
通知,實施意見,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實施意見的通知
陝政發〔2008〕1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實施意見》已經2008年第8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實施意見

陝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實施意見
為推進煤炭資源有償使用,進一步規範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保障“三個轉化”順利實施,實現全省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國函〔2006〕10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煤炭資源屬國家所有,應嚴格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礦業權人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礦業權(探礦權和採礦權的統稱)價款。
二、出讓新設煤炭探礦權、採礦權除特別規定外,一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取得。
三、對此前企業無償占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煤炭採礦權,均應進行清理追繳礦業權價款。追繳價款的資源量評審、備案和繳納時限按《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陝政辦發〔2004〕121號)執行,價款繳納方式按《陝西省財政廳陝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財辦建〔2007〕181號)執行。
四、新設煤炭探礦權、採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由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或開採的礦產地;探礦權、採礦權滅失的礦產地;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國土資源部、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家規劃礦區由國家或省出資進行預查、普查和必要詳查後形成的礦產地;非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煤炭資源由省或市出資進行預查、普查和必要詳查後形成的礦產地;其他礦區引入社會資金實施勘查的。
五、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煤炭資源礦業權應符合省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和開發規劃,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等要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滿足轉化用煤。
六、根據國家和省煤炭資源開發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開發規模和時序,煤炭資源開發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商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資源市場投放計畫。並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掛牌拍賣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文)組織實施。
七、按國家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經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後,可以允許以協定方式有償取得礦業權:
(一)經國務院批准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
(二)經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開發項目;
(三)已設採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項目;
(四)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
八、符合第七條經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開發項目,申請以協定方式取得煤炭資源的,還須符合以下情況:
(一)單套年產煤制甲醇100萬噸及以上及其深加工項目;
(二)300萬噸及以上煤液化項目和100萬噸及以上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煤液化項目;
(三)省規劃的單機容量60萬千瓦及以上的超臨界、超超臨界大型燃煤坑口電源項目和大型外送電源項目;
(四)此前省政府已經批准配套煤炭資源但礦權手續尚未辦理的轉化項目,經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項目。
九、符合第八條的轉化項目煤炭資源的配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確定。其他轉化項目所需煤炭資源通過市場自行解決。
十、允許以協定方式取得礦業權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礦業權申請人向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礦業權,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未經批准,礦權人不得自行轉讓。
十一、規劃為轉化項目配套的煤炭資源,煤礦開發主體已以協定方式取得了礦業權或已開發,未進行轉化需要變更的,經省政府批准,須按煤炭資源規劃用途調整煤礦開發主體。開發主體變更,應對礦業權重新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進行轉讓,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礦業權轉讓溢價原則上歸政府所有,對原礦權人的投入加15%收益予以返還。
十二、為轉化項目以協定方式配置煤炭資源,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化項目未履約建設的,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商省發展改革部門報經省政府批准,對煤炭資源的礦業權進行重新配置,對原礦權人的投入加15%收益予以返還。
十三、以協定方式取得煤炭資源探礦權的礦權人,申請對其勘查區塊範圍內的採礦權進行開發,不符合規劃確定的資源開發用途要求的,不予核准項目和頒發採礦許可證。
十四、以協定方式配套煤炭資源的重大轉化項目,其配套煤炭資源原則上要全部用於轉化,開採能力超出轉化項目實際需要的可吸納其他轉化項目業主共同參股開發,超出轉化項目需要所開採的煤炭按當地市場價格納入當地商品煤統一經銷。
十五、以協定方式取得礦業權的價款,應按規定委託有資質的機構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然後按規定繳納。評估機構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委託,採取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以市場方式取得礦業權的價款,以成交價格繳納。
十六、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按中央和地方2∶8的比例分成;留成地方80%的部分,按省級50%、市級20%、縣級30%的比例分成,其中由國家與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在出讓或轉讓時按照雙方投資比例分成。礦業權價款由礦業權登記審批機關負責收取,並按規定就地繳入各級國庫或財政匯繳專戶。
十七、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煤炭資源勘查、保護和治理及管理性支出和省級地勘基金的建立,也可用於解決因採礦引起的相關社會問題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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