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文物出國展覽暫行規定

陝西省文物出國展覽暫行規定是1988年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文物出國展覽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1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1-22
【生效日期】1988-1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文物出國展覽暫行規定
(1988年11月22日)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文物在對外文化交流活動中的作用,有計畫、有組織、有成效地做好文物出國展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陝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文物出國展覽工作必須在國家對外開放方針指導下,本著“積極慎重,細水長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的原則,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辦理,並堅持由我方主辦或中外雙方聯辦,一般不允許以租賃的形式舉辦文物展覽。
第三條出國文物展覽應根據出展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情況和要求,展覽內容和形式要多樣化,可以組織綜合性的展覽,也可以組織地區性和專題性的展覽。
每次展覽的出展文物一般控制在一百件(組)以內,其中一級品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珍貴的文物孤品和重要的易損文物一律不得出國展出。
不得向在國外舉辦的工業、農業或其它商品展銷會提供文物展品。國外大型博覽會或友好慶祝活動以及其他展覽,確需文物參展時,必須單獨簽署文物展出協定書,單獨開闢展出場地,不允許與其它展品混在一起。
第四條文物出國展覽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外做出承諾。
國家舉辦出國文物展覽,或我省與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出國文物展覽,凡屬我省提供的文物,應由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事先將參展文物目錄報省人民政府,經同意後通知舉辦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調展手續。
我省在國外主辦或與國外有關組織聯合舉辦的文物展覽,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事先會同省外事辦公室徵求我駐外機構意見,一般在半年前將展覽項目報省人民政府,經同意後再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參展文物展品目錄和展覽議定書(草案),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全省文物出國展覽工作統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具體負責。
國家舉辦或我省與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的文物出國展覽,凡屬我省提供的文物展品,一律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借調和退還手續。
我省與外國友好省市或與國外民間團體聯合舉辦的文物展覽,均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以中國陝西省對外文物展覽公司的名議對外商談、簽署協定,並負責展覽的籌備工作。
文物複製品視同文物對待,不允許非文物部門在國外舉辦文物複製品展覽。在國外進行文物仿製品展銷,需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鑑定。
第六條舉辦文物出國展覽,必須確保文物安全。展覽議定書對文物安全必須作出明確規定。在展品運輸、布置、展出和撤離過程中,我方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協定,監督對方落實安全措施。如有文物展品損壞,必須迅速查明情況和責任,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文物損壞程度索賠。
第七條配合文物出國展覽,可以組織文物仿製品、圖錄、紀念章、錄像片、幻燈片等宣傳品、紀念品的外銷工作,以增強展覽宣傳效果,並為國家多創外匯
第八條文物出國展覽既應重視宣傳作用,也應重視經濟效益。對舉辦文物展覽的經濟收益,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對象,提出不同的要求。
展覽的經濟收入都必須用作文物事業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選派文物出國展覽團(組)人員和隨展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出國人員條件的規定。隨展工作人員必須是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熟悉文物展品情況、具有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經驗、身體健康的幹部。
隨展出國人員的審批手續,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辦理。出國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外事紀律和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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