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文物出國展覽暫行規定是1988年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文物出國展覽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1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1-22
【生效日期】1988-1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每次展覽的出展文物一般控制在一百件(組)以內,其中一級品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珍貴的文物孤品和重要的易損文物一律不得出國展出。
不得向在國外舉辦的工業、農業或其它商品展銷會提供文物展品。國外大型博覽會或友好慶祝活動以及其他展覽,確需文物參展時,必須單獨簽署文物展出協定書,單獨開闢展出場地,不允許與其它展品混在一起。
國家舉辦出國文物展覽,或我省與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出國文物展覽,凡屬我省提供的文物,應由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事先將參展文物目錄報省人民政府,經同意後通知舉辦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調展手續。
我省在國外主辦或與國外有關組織聯合舉辦的文物展覽,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事先會同省外事辦公室徵求我駐外機構意見,一般在半年前將展覽項目報省人民政府,經同意後再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參展文物展品目錄和展覽議定書(草案),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舉辦或我省與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的文物出國展覽,凡屬我省提供的文物展品,一律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借調和退還手續。
我省與外國友好省市或與國外民間團體聯合舉辦的文物展覽,均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以中國陝西省對外文物展覽公司的名議對外商談、簽署協定,並負責展覽的籌備工作。
文物複製品視同文物對待,不允許非文物部門在國外舉辦文物複製品展覽。在國外進行文物仿製品展銷,需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鑑定。
展覽的經濟收入都必須用作文物事業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
隨展出國人員的審批手續,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辦理。出國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外事紀律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