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保險事業管理的通知

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保險事業管理的通知是為了加強對全省保險市場的管理,規範保險企業的競爭行為,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保險事業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0-25
【生效日期】1993-10-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保險事業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25日)
為了加強對全省保險市場的管理,規範保險企業的競爭行為,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銀行是保險事業的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對保險市場進行管理。保險機構(包括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併,保險企業經營業務種類的開辦,保險企業章程、資本金額及領導人的變更,基本保險條款的制發,保險費率的制定,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人民銀行省分行審查批准,其它任何部門或單位均無權審批設立保險機構和自行開辦保險業務。保險企業必須接受人民銀行的管理和監督。
二、保險企業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人民銀行省分行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同一地區、同一險種、同一條款、同一費率的原則,不得擅自擴大業務範圍,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保險費率上下浮動的幅度,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三、保險企業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必須堅持“客戶自願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以優質服務贏得客戶信任,積極擴大新的保源。
四、嚴禁保險企業與行政部門聯合行文強制推行擴展保險業務或代理當地政府部門辦理保險業務;保險企業不得與政府執法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簽訂保險業務協定,不得委託黨政機關和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為其兼職代辦保險業務。
五、保險企業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人民銀行省分行的有關規定。保險企業保險業務代辦手續費的支付,要嚴格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六、保險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頒發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防災費、宣傳費、無賠償安全優待費等費用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七、要重視培育保險市場,允許多家保險企業在法定的或經國務院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平等競爭,在競爭中求效益、求發展。嚴禁搞損害他方合法權益的宣傳和不正當的競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92〕93號批覆,國務院已批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辦理法定保險和國營企業、三資企業的保險業務以及各種外幣保險和國際再保險業務。因而這兩家公司在我省可以辦理上述保險業務,包括放開辦理陝政發〔1992〕66號檔案規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
八、保險企業開展資金運用業務,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須經人民銀行省分行批准。
九、保險企業必須及時向同級人民銀行報送各類業務統計報表。
十、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保險企業的監督和檢查,支持保險企業開展正常的業務經營活動。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定的行為,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省政府過去所發有關檔案,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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