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陝西省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範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根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 153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進行公告,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是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
第三條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作為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同時建立各自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
(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其他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省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政策和相關規定,並負責公告平台的日常維護。
(二)各市、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作出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報送相應的省級主管部門。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同時抄報相應的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與相應的省級主管部門聯網的本地區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信息系統。
(三)省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協助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工作,加強招標投標領域的行業自律。
(四)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應當堅持準確、及時、客觀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第二章 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招標投標監督職責過程中,對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的下列行政處理決定應當予以記錄: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暫停或者取消在本地區招標代理資格;
(五)取消在本地區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六)取消本地區一定時期內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七)暫停項目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
(八)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
(九)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准;
(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第六條 違法行為由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予以處理的,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其建立的公告平台和"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上同時公告。
第七條 違法行為由市、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的,市、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違法行為記錄報送相應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市、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其建立的公告平台和"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上同時公告。
第八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包括:招標投標違法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及其處理依據;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公告。
第九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公告期滿後,轉入後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於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第十條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統,對記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並保證公告的違法行為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統應具備歷史公告記錄查詢功能。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告記錄所依據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相應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更正,並提供相關證據。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並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答覆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第十三條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四條 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原行政處理決定被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並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聲明。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被公告當事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投標人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應當作為有關法人、自然人參與本地區範圍內招標投標活動信用考察及評比的依據。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行為記錄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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