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3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2日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4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4月02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3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6月1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3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6月1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章 職 責
第四章 財產與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紅十字會工作和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本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規定,單獨設定,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和聯繫民眾的橋樑紐帶,應當在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工作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審計、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的日常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所需專項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會的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實現人道救助、備災救災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七條 上級紅十字會應當加強對下級紅十字會的日常業務指導、專項工作督查和募捐款物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紅十字救助基金,用於開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紅十字志願服務等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數測評體系。
第十條 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統一協調和指導下,積極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事務,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人道領域交流合作,加強省際間以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 每年五月為本省紅十字宣傳月,結合本省特色開展紅十字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紅十字會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保障辦公條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本省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範區)、新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建立紅十字會。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學校、醫療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其他組織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根據需要配備工作人員,為其創造工作條件、提供必要的活動場所和經費。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對向其備案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指導。
第十五條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公民,可以自願申請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個人會員。
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
會員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應當按規定繳納會費,享受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決定重大事項。
理事會、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十七條 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擔任本級紅十字會機關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履行職責,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主持紅十字會日常工作,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監事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
監事會人選應當專兼結合,以兼為主,至少一名副監事長應當由專職工作人員擔任。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援救災、人道救助、應急救護培訓,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他與其職責相關的人道主義服務活動,協助人民政府參與基層治理,聯繫和服務基層民眾。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每年在本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適當資金,用於紅十字會開展救援、救助、應急救護培訓、捐獻服務、志願服務、養老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根據工作需要將紅十字倉儲設施、物資儲備、救援隊伍、安全防災教育培訓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當地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制定應急預案,籌措儲備救災款物,建設備災救災倉儲設施,組建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紅十字會在執行救援、救災任務和處理突發事件時,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執行救援、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給予優先安排、優先通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省內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紅十字人道救助體系,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人道服務工作;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募集、調撥救災款物,開展緊急人道救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生命教育基地、開展民眾性應急救護培訓。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應急救護培訓體系,面向社會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提高民眾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在城市軌道交通、鐵路列車、飛機以及交通場站、商場、文化體育場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按照標準配備紅十字急救箱、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參與、推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和激勵,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捐獻服務和激勵,參與、推動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保險經辦單位應當為遺體捐獻者家屬辦理撫恤、補助、身故保險等事項提供便利,紅十字會頒發的遺體捐獻證書在辦理上述事項中與火化證明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部門應當對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憑紅十字會頒發的捐獻證書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紀念場所。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已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志願者終身免費用血,並指導二級以上醫院開展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宣傳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志願服務納入當地誌願服務工作整體規劃,建立激勵機制,為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保障。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培育、發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組織、指導志願服務組織開展應急救護、防災避險、人道救助等志願服務活動,並提供必要條件。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紅十字志願服務記錄的應聘者,並為本單位員工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紅十字會制定落實對參加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志願者,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有較長志願服務記錄的紅十字志願者遊覽景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優待政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支持學校普及紅十字基本知識,開展志願服務、普及應急救護知識等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活動。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協同教育部門和共青團組織,共同推動有條件的學校建立學校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發展青少年會員,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體現紅十字人道主義精神的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宣傳活動,宣傳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傳播紅十字文化,開展紅十字相關理論研究。
依託延安紅十字文化傳播教育基地,通過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研學實踐等活動,宣傳紅十字精神。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紅十字會開展的人道主義活動,按照國家公益廣告管理有關規定發布紅十字公益廣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紅十字會依法興辦或者參與醫療、康復、養老、護理等與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並依法給予土地、稅收等政策優惠。
鼓勵會展場所、文化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紅十字會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積極發展會員、志願者,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民眾性健康知識,舉辦應急救護培訓、開展人道救助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充分發揮紅十字社區服務站、救護站、衛生院(站)等的作用,開展具有紅十字特色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紅十字會授權不得使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
禁止紅十字會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以紅十字會名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編造、發布、傳播涉及紅十字會的虛假信息。
第四章 財產與監管
第三十三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一)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二)人民政府的撥款;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五)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法設定獨立賬戶和捐贈賬戶,將日常經費與捐贈資金分賬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等;
(三)設立募捐接受站點;
(四)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安排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協助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公開向社會募捐的,應當依法向同級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取得公開募捐資格。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並且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人道目的與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協定,由紅十字會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應當按照承諾依法履行捐贈義務。
捐贈人向紅十字會捐贈財產時,不得指定其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不得利用捐贈從事營利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據實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含電子票據)。捐贈人匿名捐贈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應當開具票據並做好相關記錄。
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處分捐贈的財產,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捐贈人沒有具體捐贈意願的,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用於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等人道主義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接收、使用捐贈財產開展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等人道主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以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向社會公開,列支額度不得高於當年捐贈支出總額的百分之十。
前款所稱實際成本包括物流、交通、倉儲、項目聘用人員報酬、志願者補貼和保險等費用。
第四十條 紅十字會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向財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申請、確認,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接受境內外援助或者捐贈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物資、設備,公安、海關、稅務、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依法減免相關稅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紅十字會接受人民政府撥款的使用等情況依法開展監督。
審計等部門應當對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開展監督。
民政部門應當對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和監督檢查等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規定,建立救災救助財產接受發放管理制度和境外捐贈財產的專項審查監督制度,對捐贈財產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採購和分配使用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按照捐贈協定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七條 對紅十字會在接受、管理、使用捐贈財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三)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捐贈未進行專賬管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捐贈人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在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超出規定的額度或者使用範圍的。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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