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安全生產警示預報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過程控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楊凌示範區管委會,下同)和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下稱省級主管部門)。
第三條 根據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全省生產領域建立黃色(一般)、橙色(較重)、紅色(嚴重)安全生產警示預報機制,加強對各類事故早期預防和過程控制。
(一)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對行政區域內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業、產業、企業所涉及的區域建立安全生產“黃色”警示預報機制,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積極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其中重點對下列情形加強長效警示:
1�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嚴重的煤礦;水害、自燃發火危害嚴重的煤礦;已出現大面積採空區的煤礦;在建、整合、技改煤礦;以承包、轉包為生產組織方式的煤礦。
2�高陡邊坡露天開採和地下開採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汛期河道采砂;石油天然氣長輸管線。
3�高溫季節、人口密集區生產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4�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特種設備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部位與環節。
5�其他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業(領域)及重要部位與環節。
(二)行政區域內或分管行業存在下列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由省安委會給予市、縣(市、區)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橙色”預報警示:
1�列入省政府或省安委會定期公布的安全隱患,要求限期整改;
2�有國務院安委會或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的;
3�有省政府或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的;
4�未按國務院或國務院安委會、省政府或省安委會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工作措施和責任的。
(三)行政區域內或分管行業發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或重大險情的,由省政府或省安委會給予市、縣(市、區)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紅色”預報警示:
1�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致多人傷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存在違法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應當採取停產整頓或者關閉措施而未採取的;
3�國務院安委會或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或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按期整改且未採取監控措施的。
第四條 警示預報告知書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擬制。“紅色”警示預報告知書報省政府或省安委會領導審定簽發。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行政區域內的“三色”警示預報區域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進行定期排查,督促主管部門、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限期完成事故隱患整改任務。
第六條 “黃色”、“橙色”警示預報由市、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和監控。給予“橙色”警示預報的地區或單位,必須認真分析原因,落實相關整改措施,嚴防事故發生。並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在20天內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同時作出書面說明。
第七條 “紅色”警示預報由設區市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監控和整改。給予“紅色”警示預報的地區或部門,必須立即落實停產或者關閉措施,切實防止事故發生;並將停產整改或者關閉措施落實情況在10天內報省安委會,同時作出書面說明。
第八條 對於未嚴格落實“紅色”警示預報停產關閉措施的地區或省級主管部門,責令其向省政府做出書面檢查,由省政府領導對市(區)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主要領導進行告誡談話;限期內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並抄送省考核辦,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2016年9月30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