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於2018年12月由陝西省人民政府正式頒布(陝西省政府令第217號),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陝西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陝西省政府令第217號
頒布背景,法規解讀,條例內容,
頒布背景
近些年來,我國已在福建、首都圈和蘭州建設、運行了地震預警示範系統,逐步提供地震預警服務。“十三五”期間,“國家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工程”全面啟動實施,該項目在陝西省內新建和改造預警台站600多個,為陝西省內相關行業和社會公眾等提供地震預警服務。
法規解讀
《陝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共三十一條,主要規範的內容包括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回響、應急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該辦法的頒布實施,對規範和保障陝西地震預警工作,充分發揮地震預警功效,科學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陝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向該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
第三條 地震預警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承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震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套用和信息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地震預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並納入全省防震減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台網建設、信息自動處理系統建設、信息自動發布與傳播系統建設等內容。
第九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
設區的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
第十條 水庫、油田、礦山、石油化工、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設施,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的自動接收及應急處置系統,也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所建設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應當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和社會力量建設的地震預警台站(點),符合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入網技術要求的,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一條 地震預警的系統建設、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等相關技術及套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應當經過一年以上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並經省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系統試運行測試,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進行;確需面向社會公眾進行的,應當經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同意,並在測試信息前標註測試字樣。
第十四條 地震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省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當破壞性地震發生時,應當向本省行政區域內預估地震烈度5度以上區域傳送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內容應當包括地震震中、震級、發震時間、破壞性地震波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網路媒體及其他有關媒體應當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地震預警信息發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規定,依法及時做好地震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醫院、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技術系統以及應急處置機制,在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採取相應避險措施。
第十九條 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裝置及其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地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系統專用設施,不得危害觀測環境。
第二十一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監測數據信息實時共享的管理與服務。
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台站(點),應當將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數據信息實時傳送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單位開展的地震應急演練進行指導。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地震應急避險的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對地震預警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其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建設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和應急處置機制的;
(二)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未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的;
(四)地震預警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試運行,或者未經評估、驗收正式運行的;
(五)未按規定將地震預警系統監測數據實時傳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作出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 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