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經2015年5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5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以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回響、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27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號
《福建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蘇樹林
2015年5月11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預警工作的管理,有效發揮地震預警作用,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及毗鄰海域從事地震預警規劃、建設、信息發布、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建立地震信息自動快速處理系統,當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地區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息。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震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開展地震預警科學技術研究,推進地震預警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以及地震預警相關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對在地震預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條 開展閩台地震預警科技交流與合作,推進閩台地震預警監測台網聯網聯測。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地震活動性背景;
(二)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總體目標;
(三)地震預警所依託的地震觀測台網建設;
(四)地震預警信息自動處理系統研發;
(五)地震預警信息自動發布與接收系統建設;
(六)公眾地震預警科普宣傳與演練;
(七)技術標準、資金等保障措施。
第十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地震預警系統所依託的地震監測台網,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
地震預警監測台網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地震監測台站,整合台站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一條 全省地震預警系統所依託的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有關標準。
第三章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回響
第十二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通過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內容應當包括地震震中、震級、發震時間、破壞性地震波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的條件、範圍、方式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地震預警信息自動處理、發布、接收技術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地震預警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制定地震預警信息自動處理、發布、接收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以及其他有關媒體應當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面向公眾的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按照有關規定即時播發。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播發機制,自動、高效、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高速鐵路、城市輕軌、捷運、電力調控中心、輸油輸氣管線(站)、石油化工、核電、通信等工程設施和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的自動接收及應急處置系統;當接收到破壞性地震預警信息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採取應急避險措施,做好地震災害防範工作。
第十六條 地震重點監測防禦區的學校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技術系統及應急處置機制。
鼓勵在其他人員密集的場所建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技術系統及應急處置機制。
第十七條 對地震預警信息內容有特殊需求的單位,可以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信息服務要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標準提供專門的地震預警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接收到可能在本轄區造成破壞的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根據預警信息及時啟動地震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災害防範應急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公共基礎設施的保護工作,地震預警公共基礎設施遭受破壞的,應當採取措施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地震預警系統監測、傳輸、處理、發布及預警信息接收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裝置及其系統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地震預警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科學套用地震預警信息進行避險的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廣播、電視、報刊、移動通信以及其他有關媒體,應當配合地震部門做好公眾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二十二條 設定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的單位應當制訂應急方案,定期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科普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及應急處置系統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地震重點監測防禦區的學校未建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技術系統及應急處置機制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