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簡介
多年來,陝企協在原省經貿委及現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指導下,堅持“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宗旨,在深化企業改革,發展民營經濟,推動企業創新,促進科學管理,宣傳節能環保,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提高企業家隊伍素質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陝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服務內容
(一)代表企業和企業家(僱主),參加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以及我會組成的陝西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參加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僱主組織的有關活動及會議,開展與國內外僱主組織的雙邊交流活動。
(二) 參與省級勞動立法 , 企業勞動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參與勞動契約、集體契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制訂和實施,參與全省企業工資調控目標、最低工資標準的協商;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和諧和穩定、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三)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國家經濟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實施及協助推進政企分開、市場準入,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形成。
(四)組織開展企業改革、企業管理、企業文化、企業創新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活動,舉辦各類學術研討班、經濟論壇講座等。
(五)協助企業做好各類人才的培訓、培養及引進工作,組織評審“陝西省優秀企業家”。
(六)作為中國企業家協會授權的陝西企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管理機構,開展全省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和培訓工作。
(七)開展全省企業百強排序工作和“中國企業500強”的申報工作。
(八) 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提升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及時反映企業和企業家的正當要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九)為企業提供培訓、諮詢和信息等方面服務。
(十)組織中外企業和企業家的雙向交流活動,發展與有關團體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十一)指導我省各地區企業家協會工作,發揮協會網路整體功能作用。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2008年4月10日,陝企協召開了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班子。聘請省政協主席馬中平、副省長吳登昌、原協會會長劉建堂為名譽會長;會長由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蔡少林擔任;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由企業家、企業團體以及有關經濟、科研、新聞工作者共同組成。
新一屆理事會將繼續秉承“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宗旨,將實踐性、社會性、服務性、學術性融為一體,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完善服務功能,以僱主工作為立會之本,廣泛開展調查研究,人才培訓、企業諮詢、市場開拓、信息服務、企業評價、內外交流等方面服務活動,推動我省企業改革與發展,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並為培養一批有影響力的企業和企業家而努力。
協會章程
陝西省企業家協會章程
(2008年4月1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陝西省企業家協會 ( SHAANXI ENTERPRISER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SEA),簡稱“陝企協”。
第二條 本會是企業家(僱主)、企業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是經陝西省民政廳註冊登記、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參加由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陝西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僱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企業家(僱主)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陝西省經濟委員會(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上述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作為國際僱主組織在陝西的唯一代表,接受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 的合法權益, 代表企業、企業家( 僱主) 協調勞動關係; 指導全省各級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二、指導全省各級企業家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三、積極參加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僱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外、境外僱主組織和有關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四、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 的意見和要求,為企業和企業家做好服務;參與省級勞動立法和勞動仲裁工作,為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五、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 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的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七、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等服務;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 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僱主),推動企業家隊伍建設。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向, 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
第九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 在本省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 各設區市及所轄市、縣的企業團體;
(三) 行業性企業團體;
(四) 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單位和團體;
(五)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加入本會,其所在企業即自動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
( 一 ) 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 二 ) 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證牌。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一 、為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離任企業家(僱主);
二、在企業改革、管理、發展和維權等方面有影響或者有突出貢獻的知名專家、學者;
三、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對本會做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
四、對本會一貫友好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及國際友人。
榮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有權向本會提出意見和建議;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四、聘請名譽會長;
五、選舉理事;
六、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七、審議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 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與會員協商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 或經會長委託由副會長主持。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四、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審議並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託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批准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增補或調整副會長、秘書長並向理事會備案;
六、增補或調整理事、常務理事;
七、審議並批准設立或調整本會各分支機構;
八、決定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或經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以上。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
一、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全面領導本會工作,會長作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企業界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五、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與重要活動;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或經會長委託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七、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本會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三)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決定協會的辦事機構;
(五)研究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和秘書長辦公會
一、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秘書長。
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會議2/3以上理事表決通
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五、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與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及省外、境外企業家協會的聯繫和交流工作;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辦公會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或經秘書長委託由副秘書長主持。
七、秘書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提出須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的本會機構設定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人事任免議案;
(三)提出須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四)決定協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審核和批准申請入會的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書;
(六)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五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項目收入;
五、捐贈;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的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採用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政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及其收益,本會具有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的,可由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依照前條規定的程式修改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依法清算。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10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
馬中平 原陝西省政協主席
吳登昌 原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會 長:
蔡少林 原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廳級)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段克明 原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總工程師(副廳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