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陝西省糧油價格補貼基金徵收辦法的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陝西省糧油價格補貼基金徵收辦法的通知》在1990.03.07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陝西省糧油價格補貼基金徵收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一、基金徵收範圍
凡在本省的全民所有制、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央和外省、市所屬在陝企業,下同),實行自收自支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均屬徵收之列。
二、基金徵收標準
屬於徵收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戶,均按職工人數(含離退休職工、長期契約工,下同)人均每月交納四元八角。
三、基金徵收手續
凡應交納糧油價格補貼基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戶,均在每個季度終了後的十天后,按上季末企業報表的平均職工人數計算交納並填列《糧油價格補貼基金專用交款書》,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繳入所在供糧市、縣財政部門“糧油價格補貼基金”專戶。
四、基金的減免
糧油價格補貼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征或免徵,但對個別確有困難的企業,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批准後,適當給予減征或免徵。
五、基金的財務處理
按規定徵收的糧油價格補貼基金,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稅後留利中支付,事業單位在自有資金中支付。個別企業在稅後留利交付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可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應付國家消費基金補貼”中列支。
六、基金的使用管理
糧油價格補貼基金的徵收、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各級稅務部門對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戶交納的基金,列入征管範圍進行徵收、交款單位如未按期上交的,徵收機關有權通知銀行立即劃轉,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5‰滯納金。拒絕上交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徵收的糧油價格補貼基金,由糧食企業財務體制所在市、縣的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專門儲存,專項用於當地糧食企業虧損掛帳和糧油價格補貼。
七、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起執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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