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0〕26號印發《關於加大力度推進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意見》。該《意見》分原則、條件、有關鼓勵政策、幾點要求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力度推進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10〕26號
- 印發時間:2010年7月10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0年7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大力度推進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力度推進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意見
陝政發〔2010〕2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建設,統籌城鄉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現就加大力度推進我省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原則
1.農村居民可以自願選擇是否進城落戶;
2.選擇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實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隨遷人員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3.選擇享受農村政策待遇實際已居住生活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實行城市居住制度;
4.鼓勵以在中小城鎮落戶為主。
二、條件
1.具有連續的工作且已簽訂了勞動契約或自己在工商、稅務部門註冊開辦各類經濟實體;
2.在城鎮具有經常居住地;
3.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由統籌地區具體規定年限);連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規定年限,具體為:西安市需滿8年,其他各設區市需滿5年,縣城、中心鎮只要首次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即可辦理落戶手續;
以上三條必須同時具備。
三、有關鼓勵政策
1.對舉家在城鎮居住生活,但仍在農村繼續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農村優惠政策者,實行城市居住制度。除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享受城市教育、醫療、就業等政策待遇外,其餘人員不享受城鎮居民政策待遇。
2.對舉家遷入城鎮並自願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具體標準為:退出的宅基地轉為耕地,土地指標由市縣統一使用,由當地政府按每戶實際退出的宅基地按當地土地徵用的平均價格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主要用於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時的住房補貼;退出的承包地,由集體流轉,按當地流轉費用加農業直補的平均值以10年計算給予一次性補貼,主要用於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後的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補貼。以上補貼資金由省、市、縣相關部門依照國家現行土地政策制訂具體操作辦法。
3.對接收具有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落戶的市、縣、鎮政府給予資金補貼,用於居民培訓及當地公共設施建設。具體標準為每戶1萬元,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
4.對核准落戶的農村居民,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遷入地和遷出地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5.經核准落戶的農村居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教育、衛生以及按現行規定執行城鎮居民的各類社會保險政策待遇。對在遷出地已參加了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按國家和我省政策做好銜接工作。
6.經核准落戶的農村居民,享受城鎮相關的就業扶持和就業優惠政策,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主動了解這部分群體就業培訓的意願,將他們職業能力培訓、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納入當地政府計畫中。
四、幾點要求
1.各市、縣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成立由一名市、縣領導任組長的協調機構,具體負責推進此項工作,並按照《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2.省級各相關部門負責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省公安廳負責制訂城鎮居住和城鎮居民戶口辦理和管理的辦法,並指導督促各級公安部門具體落實;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制訂在城鎮落戶農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建築物的處置和補貼資金保障等具體實施辦法;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制訂在城鎮落戶農村居民退出承包地的流轉辦法和資金補貼標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制訂在城鎮落戶農村居民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等的實施辦法。
3.各級政府、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把這項惠及農村和農民的好事辦好。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