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師範大學物資採購管理暫行規定

《陝西師範大學物資採購管理暫行規定》是陝西師範大學為了加強對學校物資採購工作的管理,提高採購物資質量和資金效益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師範大學物資採購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Material Purchase Management of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 性質:規定
  • 類型:教育管理
  • 時間:2002年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立項與審批,第三章 採購組織與實施,第四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校物資採購工作的管理,提高採購物資質量和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物資採購,是指利用學校資金及各基層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下列採購:
(一)供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方面使用的物資、設備、儀器、材料的採購;
(二)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內,由我校提供或認質炒墊認價的工程主要材料、設備的採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大宗物資採購項目,是指採購資金總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的物資採購項目。
第四條 大宗物資採購項目,必須進行集中採購。
採購資金總額不足10萬元的物資採購項目,可直接採購。因時間原因或貨源單一無法進行集中採購的大宗物資,必須寫出書面報告,經學校集中採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後,方雅龍駝可直接採購。學校提倡對採購資金總額不足10萬元的物資採購項目進行集中採購,禁止將大宗物資採購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方式規避集中採購。集中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陝西師範大學所有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產業部門採購生產用原材料、後勤集團採購生活用品,由本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採購辦法,自行組織採購。

第二章 立項與審批

第六條 凡擬進行的大宗物資採購項目,都必須事先立項並獲批准。
第七條 採購項目的立項。
當年採購項目由使用單位在上年度第四季度提出書面立項報告;在年度預算下達後新增的採購項目,由使用單位隨時提出書面立項報告。報告必須包括所採購物資的主要性能要求、用途、投資計畫、資金來源以及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等內墊烏灶獄容。
第八條 立項的審批。
(一)年度經費預算下達前的採購項目立項報告,由學校在審批年度經費預算時一併進行審批。
用年度經府厚拳疊費預算內“切塊”下達的“實驗室建設”經費開支的項目立項報告,由學校實驗室建設領導小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組長審批。用年度經費恥奔承預算內“切塊”下達的“一般設備費”開支的項目立項報告,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審批。用年度經費預算內“切塊”下達的“專項修繕費”開支的項目立項報告,由主管後勤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年度經費預算下達後新增的採購項目,必須辦理立項審批手續。用科研項目費購買實驗儀器、設備時,不再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二)物資採購項目的審批程式為:
1.採購資金總額1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2.採購資金總額10萬元至30萬元的項目,由校財經領導小組研究審批;
3.採購資金總額3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項目,由校務會議研究審批;
4.採購資金總額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黨委常委會議研究審批。
5.基層單位用發展基金開支的物資採購項目的立項報告,資金總額在10萬元及其以下的,由單位領導審批;採購資金總額超過10萬元的,報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審批。國家和學校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三)因特殊原因供教學、科研急需使用的大宗物資採購項目,經校實驗室建設領導小組組長審核同意後,報校長審批。
第九條 立項未獲批准的項目不準採購。

第三章 採購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學校成立由有關校領導任正、副組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校集中採購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審批學校集中採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基建工程項目內由我校提供或認質認價的工程主要材料、設備的集中採購活動,由基建處負責組織。
修繕工程項目內由我校提供或認質認價的工程主要材料、設備,以及供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方面使用的物資的集中採購活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 集中採購項目應按項目成立採購工作小組,主管部門(基建處或資產管理處,下同)負責人任組長,成員應包括集中採購項目相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及財務、監察部門的有關人員。
採購工作小組在校集中採購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對採購項目的具體實施。
實行集中採購工作責任制。集中採購工作中的重要勸危洪問題應由採購工作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採購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1.審定招標通告(詢價通知書)或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或談判檔案,下同);
2.審查申請投標人(或供應商,下同)的資格,並對其信譽及業績進行實地考察,確定符合條件的投標人;
3.研究制定評標(談判、詢價)辦法;
4.組織並參加開標(談判、詢價)會議;
5.根據評標小組(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為談判小組;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為詢價小組,下同)的評標(談判、詢價)報告,審定中標單船采企位;
6.審定採購結果報告並簽名;
7.研究確定採購過程中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集中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採購。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招標的採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採購。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的採購方式。
對於某些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範圍供應商採購或者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採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三)競爭性談判採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單一來源採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1.只能向唯一供應商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向其他供應商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的。
(五)詢價採購。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採購項目,可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採購工作小組本著既有利於保證競爭的廣泛性、公正性,又有利於節約採購成本、省時並能基本保證採購質量,同時符合以上規定的原則,選擇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 採購工作小組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詢價通知書)以及招標檔案。在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詢價通知書)中,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常主要包括:
(一)投標人投標合法性審查。包括投標人是否是正式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簽約的能力;是否處於正常經營狀態。
(二)投標人投標能力的審查。主要包括了解投標人的概況(名稱、住所、電話、代理資格和資質等級等),審查投標人的經驗與信譽及技術能力等。
第十六條 採購工作小組對投標人的審查除查看有關證書外,還應有3 人以上的考察小組對投標人的相關情況和所採購物資的市場價格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工作必須有監察部門人員參加。考察結束後,考察小組須向採購工作小組提交書面考察報告。
同一投標人距上次考察時間超過3個月時,必須對其重新進行考察。
同類物資的市場價格每次採購時都必須進行考察。
第十七條 招標檔案應當科學、完整、規範,必須包括採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價標準、質量驗收、保修和付款方式等所有實質性內容以及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招標檔案的技術標部分須經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審核。國家對所採購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主管部門不具備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時,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有實質性變動的,採購工作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招標檔案在發出前,必須送監察處審核備案。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時,按照國家關於公開招標的規定程式進行;採用其它方式(單一來源採購除外)採購時,應向3個以上(含3個)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檔案。實際收到的投標檔案不足3套時,不得開標(談判、詢價)。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需要,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舉行答疑會。
第十九條 根據招標需要,可設立標底。設立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條 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與採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主管部門可向投標人收取招標檔案成本費和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應於開標結束後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物資驗收合格後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中標人。收取的所有費用應嚴格按學校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標前24小時內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成員由主管部門負責人、有關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 開標前,採購工作小組應將評標辦法及評標小組名單送監察處審核。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在採購工作小組領導下,獨立進行評標工作。評標辦法在開標前應由評標小組集體討論通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標。
監察人員負責對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但不得擔任評標小組成員。
第二十五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的,按照國家關於公開招標的程式進行。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的,在開標後,由評標小組依據評標辦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檔案進行綜合評定。確定中標的基本原則是,在完全回響招標檔案、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價格最低者中標。評標結果應通知所有投標人。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廢標: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檔案中做出實質性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投標人報價超過了採購預算,導致無法支付的;
(4)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工作小組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外,應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六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工作小組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供應商中根據符合採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詢價小組應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詢價小組應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採購工作小組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供應商中根據符合採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在採購過程中向投標人泄漏項目投資計畫和其它應當保密的資料及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中標人;任何個人不得在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九條 採購結束後,主管部門須將採購結果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一般公示期為2天,公示期滿後,如無異議,主管部門應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及時簽訂採購契約。簽訂契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規及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採購結束後,主管部門須在5日內將採購結果(主要應說明採購過程及結果,並有採購工作小組成員簽名)書面報學校集中採購領導小組及監察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採購工作小組必須組織對所採購的項目進行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立項未經規定程式批准的採購項目,或應按集中採購方式採購而未按集中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項目,財務部門不得付款。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存集中採購檔案,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集中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集中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審批檔案、考察報告、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辦法、評標記錄、評標紀要、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二)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2.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契約價格;
3.採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應載明原因和其他相應記載;
4.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原因;
5.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原因;
6.廢標的原因等。

第四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資採購活動中,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具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中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黨員的,可同時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降職至開除留用處分,是黨員的,應同時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是黨員的,應同時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物資採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採購項目未按規定立項或者立項未獲批准擅自採購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擴大採購項目規模、提高採購項目標準、變更採購項目用途的。
(三)違反規定,將採購項目發包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的;主管人員不負責任導致採購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採購項目的主管單位、使用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的規定進行採購的;採購、強令使用不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物資的;強行指定物資的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的。
(五)違反規定,對應當進行集中採購的項目不進行集中採購的;將必須進行集中採購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採購的;搞串標、假招標等不正當活動的;採購事先不向有關部門報告、不按規定程式和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活動、事後不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六)應對投標人進行實地考察而未進行實地考察的;考察前未向監察部門報告的;在採購活動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招標檔案的技術標部分未經有關專業人員審核的;招標檔案在發出之前未送監察處審核的。
(八)在招標檔案發出後,擅自拆分標段的;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足3個而進行開標的。
(九)對採購活動中收取的費用不按學校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管理的。
(十)評標小組成員組成不符合規定或事先未送監察處審核的。
(十一)評標辦法事先未送監察處審核或開標前未經評標小組集體討論通過的。
(十二)違反規定,在物資採購活動中應當迴避而不迴避或在採購活動中有意偏袒某一投標人,造成嚴重影響、損失的;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採購活動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的;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十三)對違反集中採購的有關規定和程式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十四)非法干預評標結果的;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不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協定的;將已中標項目自行作廢、變更的。
(十五)以各種名義、形式干預正常的物資採購活動的;授意選擇、指定採購項目的供應商的。
(十六)接到關於採購項目供應商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報告而不制止、不糾正的;與供應商串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十七)擅自減少或者截留、擠占、剋扣採購項目款項,降低採購項目質量的;隨意加大採購項目造價,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十八)採購結束後,採購結果不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第九條 立項未獲批准的項目不準採購。

第三章 採購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學校成立由有關校領導任正、副組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校集中採購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審批學校集中採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基建工程項目內由我校提供或認質認價的工程主要材料、設備的集中採購活動,由基建處負責組織。
修繕工程項目內由我校提供或認質認價的工程主要材料、設備,以及供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方面使用的物資的集中採購活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 集中採購項目應按項目成立採購工作小組,主管部門(基建處或資產管理處,下同)負責人任組長,成員應包括集中採購項目相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及財務、監察部門的有關人員。
採購工作小組在校集中採購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對採購項目的具體實施。
實行集中採購工作責任制。集中採購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應由採購工作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採購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1.審定招標通告(詢價通知書)或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或談判檔案,下同);
2.審查申請投標人(或供應商,下同)的資格,並對其信譽及業績進行實地考察,確定符合條件的投標人;
3.研究制定評標(談判、詢價)辦法;
4.組織並參加開標(談判、詢價)會議;
5.根據評標小組(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為談判小組;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為詢價小組,下同)的評標(談判、詢價)報告,審定中標單位;
6.審定採購結果報告並簽名;
7.研究確定採購過程中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集中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採購。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招標的採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採購。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的採購方式。
對於某些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範圍供應商採購或者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採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三)競爭性談判採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單一來源採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1.只能向唯一供應商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向其他供應商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的。
(五)詢價採購。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採購項目,可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採購工作小組本著既有利於保證競爭的廣泛性、公正性,又有利於節約採購成本、省時並能基本保證採購質量,同時符合以上規定的原則,選擇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 採購工作小組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詢價通知書)以及招標檔案。在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詢價通知書)中,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常主要包括:
(一)投標人投標合法性審查。包括投標人是否是正式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簽約的能力;是否處於正常經營狀態。
(二)投標人投標能力的審查。主要包括了解投標人的概況(名稱、住所、電話、代理資格和資質等級等),審查投標人的經驗與信譽及技術能力等。
第十六條 採購工作小組對投標人的審查除查看有關證書外,還應有3 人以上的考察小組對投標人的相關情況和所採購物資的市場價格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工作必須有監察部門人員參加。考察結束後,考察小組須向採購工作小組提交書面考察報告。
同一投標人距上次考察時間超過3個月時,必須對其重新進行考察。
同類物資的市場價格每次採購時都必須進行考察。
第十七條 招標檔案應當科學、完整、規範,必須包括採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價標準、質量驗收、保修和付款方式等所有實質性內容以及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招標檔案的技術標部分須經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審核。國家對所採購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主管部門不具備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時,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有實質性變動的,採購工作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招標檔案在發出前,必須送監察處審核備案。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時,按照國家關於公開招標的規定程式進行;採用其它方式(單一來源採購除外)採購時,應向3個以上(含3個)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檔案。實際收到的投標檔案不足3套時,不得開標(談判、詢價)。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需要,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舉行答疑會。
第十九條 根據招標需要,可設立標底。設立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條 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與採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主管部門可向投標人收取招標檔案成本費和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應於開標結束後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物資驗收合格後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中標人。收取的所有費用應嚴格按學校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標前24小時內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成員由主管部門負責人、有關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 開標前,採購工作小組應將評標辦法及評標小組名單送監察處審核。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在採購工作小組領導下,獨立進行評標工作。評標辦法在開標前應由評標小組集體討論通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標。
監察人員負責對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但不得擔任評標小組成員。
第二十五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的,按照國家關於公開招標的程式進行。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的,在開標後,由評標小組依據評標辦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檔案進行綜合評定。確定中標的基本原則是,在完全回響招標檔案、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價格最低者中標。評標結果應通知所有投標人。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廢標: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檔案中做出實質性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投標人報價超過了採購預算,導致無法支付的;
(4)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工作小組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外,應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六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工作小組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供應商中根據符合採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詢價小組應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詢價小組應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採購工作小組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供應商中根據符合採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在採購過程中向投標人泄漏項目投資計畫和其它應當保密的資料及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中標人;任何個人不得在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九條 採購結束後,主管部門須將採購結果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一般公示期為2天,公示期滿後,如無異議,主管部門應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及時簽訂採購契約。簽訂契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規及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採購結束後,主管部門須在5日內將採購結果(主要應說明採購過程及結果,並有採購工作小組成員簽名)書面報學校集中採購領導小組及監察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採購工作小組必須組織對所採購的項目進行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立項未經規定程式批准的採購項目,或應按集中採購方式採購而未按集中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項目,財務部門不得付款。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存集中採購檔案,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集中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集中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審批檔案、考察報告、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辦法、評標記錄、評標紀要、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二)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2.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契約價格;
3.採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應載明原因和其他相應記載;
4.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原因;
5.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原因;
6.廢標的原因等。

第四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資採購活動中,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具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中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黨員的,可同時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降職至開除留用處分,是黨員的,應同時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是黨員的,應同時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物資採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採購項目未按規定立項或者立項未獲批准擅自採購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擴大採購項目規模、提高採購項目標準、變更採購項目用途的。
(三)違反規定,將採購項目發包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的;主管人員不負責任導致採購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採購項目的主管單位、使用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的規定進行採購的;採購、強令使用不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物資的;強行指定物資的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的。
(五)違反規定,對應當進行集中採購的項目不進行集中採購的;將必須進行集中採購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採購的;搞串標、假招標等不正當活動的;採購事先不向有關部門報告、不按規定程式和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活動、事後不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六)應對投標人進行實地考察而未進行實地考察的;考察前未向監察部門報告的;在採購活動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招標檔案的技術標部分未經有關專業人員審核的;招標檔案在發出之前未送監察處審核的。
(八)在招標檔案發出後,擅自拆分標段的;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足3個而進行開標的。
(九)對採購活動中收取的費用不按學校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管理的。
(十)評標小組成員組成不符合規定或事先未送監察處審核的。
(十一)評標辦法事先未送監察處審核或開標前未經評標小組集體討論通過的。
(十二)違反規定,在物資採購活動中應當迴避而不迴避或在採購活動中有意偏袒某一投標人,造成嚴重影響、損失的;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採購活動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的;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十三)對違反集中採購的有關規定和程式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十四)非法干預評標結果的;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不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協定的;將已中標項目自行作廢、變更的。
(十五)以各種名義、形式干預正常的物資採購活動的;授意選擇、指定採購項目的供應商的。
(十六)接到關於採購項目供應商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報告而不制止、不糾正的;與供應商串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十七)擅自減少或者截留、擠占、剋扣採購項目款項,降低採購項目質量的;隨意加大採購項目造價,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十八)採購結束後,採購結果不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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