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師範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辦法》是一項關於陝西師範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的規章制度,2006年1月5日經校務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該規章制度公布於陝西師範大學信息公開網、社會科學處等網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師範大學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管理
- 第三章:專利管理
- 第四章:獎懲與支持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6年1月5日校務會討論通過)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調動教職員工及其他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依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企事業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以及學校在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員,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和進修人員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
(四)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五)學校的校名、校標和各種標記;
(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由契約約定由學校享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四條 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
(一)陝西師範大學名稱及名稱縮寫,陝西師範大學校標及徽標;
(二)以陝西師範大學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
(三)學校的其他標記。
第五條 執行學校任務所形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學校,專利申請被依法授權後,專利權歸學校所有。
第六條 職務發明創造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式等技術秘密歸學校所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學校享有。
第七條 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體(含課件等教學軟體)、積體電路布圖、地圖、音像、教材、講義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契約約定著作權由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學校享有。
第八條 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學校享有。
為完成學校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七條規定情況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學校在其業務範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
第九條 執行學校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學校,申請批准後專利權歸學校所有。完成人為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三)主要利用國家或本單位資金、設備、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開的本單位的技術資料等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四)退職、退休、離休、離職或調動工作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學校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契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依照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學生與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在不損害學校正當權益的前提下,申請專利的權利根據契約約定確定,該契約必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學校與外單位合作完成的職務發明,接受外單位委託完成的職務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按《專利法》第八條辦理。
第十四條 在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成果,除另有協定外,歸學校所有。
第十五條 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出國以前應與學校簽訂協定,確定其權利歸屬。
第十六條 學校所屬的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智慧財產權由校內承擔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單位所有。沒有校內法人單位承擔其權利義務的,其權利歸學校所有。
第十七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檔案和作品上署名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科研立項、產品開發和簽訂技術契約前以及研究過程中,要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和專利文獻及其相關文獻檢索,以避免重複研究或產生糾紛。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研究人員必須將全部實驗記錄、數據、圖紙、手稿、聲像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並按照科技檔案有關規定歸檔。
第二十條 科研活動中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課題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或註冊、登記等建議,並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應當對課題負責人的建議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對需要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的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職務計算機軟體作品,應當依法辦理計算機軟體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請職務專利、登記職務計算機軟體和辦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應在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未申請專利或不宜申請專利、未辦理軟體登記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屬於本校的或本校負有保密責任的技術秘密,有關單位或課題組應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劃定技術秘密範圍和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訂立保密協定等;有關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開。
學校內部因科研需要使用其他課題組研製的、屬於學校的技術秘密,應當經該課題負責人同意,並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套用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對外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簽訂書面技術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對外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時,由完成該智慧財產權的課題組負責實施,簽訂實施契約,並經學校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七條 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包括講學、訪問、參觀、諮詢、通信、參加會議和科技展覽等,對屬於本校保密的技術信息,要按照國家和本校的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學校接待來訪者應建立登記制度,各參觀點應按照指定的內容和範圍組織參觀訪問,嚴格保密事宜。
第二十八條 對於從外單位或外國獲得的技術資料,必須遵守合理使用原則,如欲出版或翻譯出版,必須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權的,由責任者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智慧財產權應採取有償使用原則。
第三章 專利管理
第三十條 在科研課題的研究過程中,應隨時注意發現能夠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並及時辦理申請事宜。凡能申請專利的科技成果應首先申請專利,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此後再發表論文或申請成果鑑定。
第三十一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校內管理程式:
(一)凡需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首先要進行國內外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檢索,以初步判定是否具有“專利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決定是否申請專利。決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人(設計人),應按要求填寫“陝西師範大學專利申請報告表”,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簽字,交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審批。
(二)學校研究生、本科生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按上述程式辦理前須經導師或指導教師簽字同意。
(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根據各單位具體意見並結合學校情況,確定相關審批意見。
第三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防軍工或影響國家重大經濟利益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須向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說明,以便向總裝備部國防專利局申請國防專利。
第三十三條 非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由發明人、設計人享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四條 對尚未公開的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學校任何接觸該專利申請檔案的人員(包括發明人或設計人),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泄露。違反上述條款者,學校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並由責任者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未申請專利的項目在國內、外參展,需經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六條 學校所有的專利許可證貿易由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歸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專利許可證貿易契約必須形成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專利名稱、許可範圍、雙方協定義務、費用及支付方式與時間、違約責任、專利糾紛的解決辦法、契約變更及解除的規定等。
第三十八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檔案中署名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的發明創造,未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將職務發明作為非職務發明申報專利的,一經發現,學校有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更換專利權人,並通報批評及採用其他方式處罰。
第四章 獎懲與支持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基金,用於支持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申請、維護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費用;學校建立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由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歸口管理學校的智慧財產權,處理日常事務。學校所屬各單位設智慧財產權秘書,負責協助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完成本單位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時,學校智慧財產權基金資助其所需各項費用(包括專利代理費、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實質性審查請求費、加快審查費、維持費)的50%,但若已獲得省或市專利申請資助基金資助,則學校智慧財產權基金可資助其全部缺額部分。
第四十二條 職務發明中發明專利授權後前三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前一年的各項基本費用,均由學校從智慧財產權基金中開支。發明人或設計人可憑國家知識產權局西安專利代辦處開具的專利收費收據、委託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開具的收費票據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專利授權通知書,到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的財務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學校與外單位合作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各項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或按雙方協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對智慧財產權的完成人員給予相關獎勵。
第四十五條 學校智慧財產權或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對發明人的利益分配和獎勵政策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學校師生員工都有義務遵守本《辦法》,違反本《辦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者承擔相關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在智慧財產權的申報、產業化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得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學校有權責令其改正,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的相應待遇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 以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害由學校及其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的,學校將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學校無權處理的,將提請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及個人有權監督本《辦法》的實施,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負責解釋,當與國家相關法律規範相悖時,以國家法律規範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於2006年1月5日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