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1-03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行政公文套用分類的暫行辦法
(1992年10月3日)
第一條為了發揮公文套用的效力和作用,正確掌握行文規則和區分使用文種,根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陝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發文,應當貫徹“精簡、效能”的原則。不是必須印發檔案,可以通過其它方式處理的事項,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處理,堅決不發檔案。
第三條凡符合行文規定,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根據內容、對象和作用,分別使用編號冠以“陝政發”或“陝政辦發”、“陝政發明電”或“陝政辦發明電”、“陝政字”或“陝政辦字”、“陝政函”或“陝政辦函”、“陝政任字”、或“陝政辦任字”、“陝政出字”的公文,或者使用不冠字的“會議紀要”、不編號的“通知”專用紙。
第四條編號冠“陝政發”及“陝政辦發”的用於下行的普發性檔案、具有普遍的規範性和指導作用。主送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使用的文種主要有決定、決議、命令、指令、指示、通知、通報、布告、公告、通告等。用於張貼的布告、公告、通告,不印發文字號。
“陝政發”檔案主要用於:實施有關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發布省政府規章和重大的行政措施,傳達涉及全省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周知事項,轉發國務院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務院重要檔案精神的實施意見,批轉省政府工作部門有關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重要問題的請示、報告等。
“陝政辦發”檔案主要用於:傳達省政府作出的決定、指示、規定、部署和採取的行政措施,通報有關重要情況,轉發省政府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重要檔案精神的實施意見,轉發需由兩個以上地區或者部門協同辦理事項的請示、報告,傳達其他需要周知的事項,通知省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等。
第五條編號冠“陝政字”和“陝政辦字”的檔案,主要用於上行文,主送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其它上級機關,一般不向下抄送;用於下行文,主送個別的特指對象,不具有普遍的規範性和約束力。使用的主要文種有請示、報告、議案、批覆、通知等。
“陝政字”檔案主要用於:向國務院匯報重要情況,請示專項問題,提出重要建議,或者是按規定必須由省政府報請國務院審批的事項;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提出立法、人事任免議案以及其他需要審議通過的事項;按規定必須以省政府名義批覆、決定的專項問題等。
“陝政辦字”檔案主要用於:向國務院辦公廳或者其他上級機關匯報工作、請示問題、提出建議;對省政府辦公廳內部管理事項,作出安排部署;對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各市、縣人民政府的辦公室(廳)文秘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作出規定。
第六條編號冠“陝政函”和“陝政辦函”的公文,一般用於平行機關之間,也可以用於對下級行文。傳送對象是特指的機關和單位,一般不具有普遍的規範性和約束力。使用的文種主要有函、通知、批覆等。
“陝政函”主要用於:以省政府名義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駐外使館、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出邀請、聯繫工作、徵詢意見、答覆問題;按規定必須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報情況和請示批准的重要事項;必須由省政府批准或者答覆各部門、各地區請示的專項問題等。 “陝政辦函”主要用於: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向有關機關和部門聯繫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傳達省政府領導對有關部門或者地區請示事項的批覆意見;答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答覆其他機關、單位、個人有關重要問題的詢問;向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申報人、財、物計畫和其它工作方案,請示批准有關事項等。
第七條編號冠“陝政任字”、“陝政辦任字”的公文,專用於人事任免方面的下行文,分別主送省政府有關部門、辦公廳所屬單位。使用的文種主要是通知、批覆。
“陝政任字”檔案,主要用於各地區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陝政辦任字”檔案,主要用於省政府辦公廳內部及下屬單位的人事任免。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公文可以使用郵寄、明碼(明傳)電報或者密碼(密傳)電報傳遞。
使用郵寄或電報,依據的條件和相應辦法是:急而不密的,發明碼電報;密而不急的,發秘密公文;又急又密的,發密碼電報;不急不密的,發一般公文。有時限要求的公文,因路途很遠,交通不便,可以先用電話傳真傳送,檔案隨後郵寄。
凡符合發“陝政發”或者“陝政辦發”檔案條件的緊急公文,在發明傳電報時,分別編“陝政發明電”、“陝政辦發明電”字號。
使用密碼電報,須按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傳送範圍要小,文字要簡短。發密碼電報時,分別在文尾編“陝政發電”、“陝政辦發電”字號。
第九條對出國任務的批覆,專設“陝西省人民政府出國任務批件”,編“陝政出字”字號。
第十條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省長辦公會議紀要,解決專題問題的會議紀要,以印有“會議紀要”文頭的專用紙印發,一般不另加通知。
第十一條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會議,除個別涉及面廣、意義重要且要求有關單位做認真準備的可以發“陝政辦發”編號檔案外,凡屬只明確具體事務如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的通知,一般用文頭印有“通知”二字的專用紙印發,不掛文號。
第十二條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與省委或者省委辦公廳聯合發文時,分別掛省委或者省委辦公廳發文字號;與其它機關聯合發文;需要掛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發文字號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下列情況不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名義正式行文:
(一)可以用電話、複印件、便函聯繫或者答覆的事項;
(二)已經會議研究解決了的、不須立案查考的、一次性安排的事項;
(三)已在報刊上公布並註明不另行文的決定、通知等;
(四)各部門按法定許可權可以自行處理或者省政府已經授權部門處理的事項;
(五)各部門向對口的上級主管部門聯繫業務、要錢要物、申報計畫、請示批准具體事項;
(六)非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直接召開的會議通知;
(七)各部門請示批轉的檔案,內容過於原則、抽象,不具備可操作性,或者有關部門意見不一致,或者所提措施和辦法暫無實施條件的;
(八)各部門表彰本系統、本行業先進,非常設機構表彰單項工作先進。
第十四條涉及幾個部門的但屬於部門職權以內的事項,經協商一致,可以由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如涉及必須經省政府同意的內容,可以在報省政府領導審批後聯合行文,並在文內註明“已經省政府同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