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

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貨物有24種。其中,對小麥、玉米、大米、棉花、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錫及錫製品、銻及銻製品(國營貿易項下)、鎢及鎢製品(國營貿易項下)、煤、原油、成品油、鋸材、白銀(國營貿易項下)、銦及銦製品、磷礦石等20種貨物實行出口配額管理;對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鎂砂、滑石塊(粉)等4種貨物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出口上述貨物需取得出口配額。

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貨物的,需取得進口配額。目前沒有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貨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指南
  • 適用範圍:適用於進出口配額的申請和辦理
  • 行政事項名稱: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
  •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 服務對象:進出口企業
法律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申請條件,

法律依據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依據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設定。具體規定如下:
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對外貿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第二款規定:“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對外貿易法第二十條規定:“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並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總量。”第二款規定:“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的申請。”第三款規定:“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配額可以通過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分配。”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並不晚於當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和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並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機構

(一)發展改革委。負責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等貨物出口配額申請的受理。
(二)商務部。負責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錫及錫製品、銻及銻製品、煤、原油、成品油、鋸材、白銀、銦及銦製品、磷礦石、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鎂砂、滑石塊(粉)等貨物出口配額申請的受理。

決定機構

(一)發展改革委。負責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等貨物出口配額的分配。
(二)商務部。負責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錫及錫製品、銻及銻製品、煤、原油、成品油、鋸材、白銀、銦及銦製品、磷礦石、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鎂砂、滑石塊(粉)等貨物出口配額的分配。其中,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出口配額總量由發展改革委確定。

審批數量

有限制。按照年度配額量進行分配。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2、依法訂立貨物進口契約。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准:
1、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出口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①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口食品衛生許可證》,並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並通過ISO 9000質量體系認證、ISO 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HACCP認證。
③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並提供當年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④生產和環保工藝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是1990年後製造的。
⑤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的相關證明。
⑥近三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⑦糧食制粉加工企業近三年的年均產量,小麥粉不低於10萬噸,玉米粉、大米粉不低於1萬噸。
⑧近三年均有該項糧食制粉的出口實績。其中,小麥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於3000噸。以國家統計局、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2)流通企業。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②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③流通企業所出口的產品必須是來自符合第(一)條第1-6款條件的生產企業。
④通過ISO9000系列等質量體系認證。
⑤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⑥近三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⑦近三年均有糧食制粉的出口實績。其中,小麥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於3000噸。以國家統計局、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⑧有生產實體的流通企業可參照生產企業相關標準執行。
2、錫及錫製品出口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已獲得2014年出口配額的企業及新申請企業,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2015年錫出口配額: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新申請企業需投產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年產錫錠 2000噸以上。同等條件下,採選冶綜合類企業、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產量以經行業組織覆核的內銷數量為準。
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投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業年產量需要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2006年第94號公告中相關年產量標準,且上年度出口供貨量不低於300噸。供貨量以經行業組織覆核的數據為準。
④產品質量達到行業標準,並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⑤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
⑥企業所產產品為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視情況適當降低第一條第三、四款標準。
⑦冶煉企業所採購的錫精礦及初級產品均來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開採企業及取得合法手續的企業。
⑧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⑨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流通企業。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3年以上。
②註冊資金在2000萬人民幣以上、西部地區流通企業註冊資金5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金日期以檔案下發日之前為準)。
③已獲得2014年出口配額且2011-2013年有錫出口實績(2014年新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
④流通企業採購的產品需來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合法手續的企業。
⑤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⑥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⑦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⑧有生產實體的流通企業可參照生產企業相關標準。
3、銻及銻製品出口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④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2011-2013年每年均有銻出口實績(2011年以後獲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自獲得資格年份至2013年每年均有銻出口實績;2014年新獲得資格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出口實績);新申報企業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貨不低於10000噸(精銻)或8000噸(氧化銻)。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實績以經行業組織覆核的數據為準。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可視情適當降低標準。
⑤必須是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⑥獲得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
⑦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流通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②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2011-2013年每年均有銻出口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且所出口產品須來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企業。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④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⑤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4、鎢及鎢製品出口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銀行授信額度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②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通過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體系認證。
④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2011-2013年每年均有鎢出口實績;(2011年以後獲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自獲得資格年份至2013年每年均有鎢出口實績;2014年新獲得資格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出口實績);新申報企業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貨不低於2000噸(相當於仲鎢酸銨APT)。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實績以經行業組織覆核的數據為準。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為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情適當降低標準。
⑤必須是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其生產所需的鎢礦原料需來自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具有採礦資格的鎢礦開採企業。企業應具有獨立研發能力,應具有省級實驗室(或技術中心);國家科技進步獎1項或在過去的3年內獲得專利數量在1項以上。
⑥獲得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且在過去3年內無重大環境違法違規事件。
⑦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流通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銀行授信額度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②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2011-2013年每年均有鎢出口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且所出口產品須來自符合上述(一)中第5條規定的生產企業。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④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⑤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5、白銀出口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年以上;
②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2011-2013年需有白銀出口實績(2014年新獲得資格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出口實績);新申請企業2013年年產白銀80噸(含)以上,西部地區新申請企業可放寬至40噸(含)以上。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產量以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產量數據或經行業組織覆核的國內銷售數量為準。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情適當降低標準。
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粉塵、廢水、廢氣的排放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尤其是在粗銀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含砷的煙塵、廢水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
④粗銀生產流程與電解提純生產流程在同一法人企業完成,且對電解所用粗銀生產的環保措施達到以上第3款要求。
⑤回收銀企業在收購地處理含銀廢料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放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
⑥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進行生產,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
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⑧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⑨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同等條件下,產品在國際市場註冊商標、產品鏈條長及產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業將優先考慮核定其出口經營資格。
(2)流通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②已獲得2014年出口國營貿易資格,且2011-2013年有白銀出口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
③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④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⑤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6、銦及銦製品出口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已獲得2014年出口配額的企業及新申請企業,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2015年銦出口配額:
①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符合產業政策、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②新申請企業以2011-2013年三年平均產量為準:鉛、鋅、銅、錫、銻冶煉企業12噸以上;鋅化工生產企業18噸以上;獨立回收加工企業22噸以上。產量以經行業組織覆核的數據為準。
③獨立回收加工企業粗銦加工和精銦加工過程必須在同一法人企業完成。
④產品質量達到現行行業標準,並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⑤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包括:冶煉工藝廢水達到零排放;二氧化硫(SO2)、砷化氫(AsH3) 等達到國家一級排放標準;冶煉廢渣處理有配套的綜合回收系統,無三廢排放;冶煉企業不能向第三方轉移含銦冶煉廢水和廢渣。
⑥主產金屬廢渣中提取銦的回收率不小於80%。
⑦生產和環保的工藝、裝備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為1995年後製造。
⑧冶煉企業所採購的精礦及初級原料均是來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開採企業,其所用進口原料需提供相關合法手續。
⑨獨立回收企業所採購的原料需提供其合法來源證明。
⑩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視情適當降低以上第2款標準。
⑾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地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⑿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流通企業。
①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②註冊資金在7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③已獲得出口配額且2011-2013年有銦出口實績(2014年新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
④必須收購具備銦出口資格生產企業的產品。
⑤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地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⑦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⑧有生產實體的流通企業可參照生產企業相關標準。
7、磷礦石出口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生產企業。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具備有效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2011-2013年間有出口實績(含出口供貨數量);
③具有磷礦採礦許可證(綜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石的企業,需具有主礦種採礦許可證及相關地質報告或儲量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證或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④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具有所在地地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當年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監測報告;
⑤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⑥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流通企業。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具備有效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2011-2013年間有出口實績;
③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符合本規定第(一)條1、3、4、5、6款的生產企業採購磷礦石;
④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⑤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已取得供港澳活畜禽經營權,申請向港澳出口活牛、活豬、活雞的。
9、符合下列條件,參加出口配額招標且取得中標結果的甘草及甘草製品、鎂砂、滑石塊(粉)出口申請人:
一般條件:
(1)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中應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或經商務部批准具有相關商品的出口規模。
(2)生產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3)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4)鎂砂、滑石企業的產品原料需來自具有合法採礦資格的開採企業。
(5)流通企業所採購貨物必須是來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產企業所供產品。
(6)2011-201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其他條件:
(1)甘草及甘草製品。
①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新增企業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②具體品種條件如下:
鮮或乾的甘草:凡在2011-2013年,有出口實績,或年平均委託出口額30萬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50噸以上的生產加工企業;或中藥材年平均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11-2013年,有出口實績,或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80噸的生產企業。
甘草酸粉、甘草酸鹽及其衍生物:凡在2011-2013年,有出口實績,或年平均供貨值220萬人民幣以上的生產企業,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額12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從事甘草人工種植,種植面積在5000畝以上的企業。
(2)鎂砂。
甲、輕重燒鎂。
① 流通企業註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如無說明,幣種下同),2011-2013年年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
② 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達到500萬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2000噸(2012年新獲得投標資質的企業,自獲得配額時起年均出口數量達到2000噸),或年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8000噸。
乙、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以上的礦產品。
① 流通企業註冊資本達到300萬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
② 生產企業註冊資本達到300萬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噸。
丙、未煅燒的水鎂石。
①註冊資本達到100萬元。
② 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噸,或2011-2013年平均供貨數量達20000噸。
丁、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
① 註冊資本達到100萬元。
② 2011-2013年有出口實績。
(3)滑石塊(粉)。
①流通企業註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0噸。
②生產企業註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噸。
上述所有招標商品出口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提交申請材料不實的。
2、不具備上述相應條件的。
3、申請向港澳出口活牛、活豬、活雞,但是未取得供港澳活畜禽經營權的。
4、不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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