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買賣
- 來源:《契約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
- 內容:國家限制在一定主體範圍內的買賣
- 物品類型:國家專有財產、金融管制的物品
限制買賣標物,其他物品,
限制買賣標物
《契約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禁止轉讓的物品不得作為買賣契約的標的物;限制轉讓的物品只能在限定的領域流通。我國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通常有以下幾類:
國家專有財產
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和鐵路、公路、航空、郵電設施、軍用設施、軍用物資等國家專有資產等。國家專有財產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式進行流轉。
危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物品
主要有槍枝、爆炸物、麻醉品、劇毒品、毒品、放射性物品、淫穢物品等。危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物品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持有和轉讓。
金融管制的物品
黃金、白金、白銀和金銀製品由金融機構統一管理和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賣、互易。我國還禁止非法買賣外匯。
有的文物法律是不準轉讓的,有的文物雖然可以轉讓,但必須先經文物管理部門鑑定。
其他物品
這些物品大都有專項法律進行規定,範圍很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