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口商品

限制出口商品

限制出口商品是國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數量,金額和輸往。屬於出口配額管理的貨物有18種,詳見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86號公布的201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其中,由發展改革委負責分配的出口配額貨物包括小麥、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棉花等7種;由商務部負責分配的出口配額貨物包括活牛(輸往港澳)、活豬(輸往港澳)、活雞(輸往香港)、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磷礦石、鋸材、白銀等11種。出口上述貨物,需先向發展改革委或商務部申請獲得配額後,再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為出口許可證),持出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出口商品
  • 含義:國家控制出口商品數量金額和輸往
  • 種類:文物和古董等
  • 戰略物資:鎢、錫、鉛、鋅、銻、鈦等
限制種類,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

限制種類

通常受限制出口的商品為國家戰略物資和先進技術;國內短缺物資;文物和古董;“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等。
戰略物資如有鎢、錫、鉛、鋅、銻、鈦等;
國內短缺物資包括大米、小麥等糧食。.

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受理機構

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負責受理對活牛(輸往港澳)、活豬(輸往港澳)、活雞(輸往香港)、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磷礦石、鋸材、白銀等11種貨物的出口配額申請。
註:對小麥、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棉花等貨物出口配額的申請由發展改革委負責受理。

決定機構

商務部

審批數量

有數量限制,按照年度配額量進行分配(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等貨物出口配額的總量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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