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資

附加工資,又稱“工資附加費”。是指以計畫期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種基金的統稱。包括:(1)勞動保險金。(2)工會經費。(3)醫藥衛生補助金。(4)福利補助金。(5)企業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文革”開始後實行的一種制度。1978年恢復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形式以後,國家處理附加工資的主要精神是:已享受了附加工資的職工仍按原額度發放,未享受的新職工不發放。附加工資要隨著職工標準工資增加而逐步沖銷。經過1979年以來多次工資調整及1985年的工資改革,附加工資已基本沖消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加工資
  • 外文名:Additional wages
  • 對象:對特定工作相比的一般工作
  • 目的:報酬合理化
目的,種類,設立,計算,管理要求,

目的

附加工資(Additional wages),設定附加工資的目的在於實現不同工作和不同生活條件下的報酬合理化。也就是多增加額外工資。

種類

附加工資的種類很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這種附加工資要受到中國政府和地方政府相應法律法規的限制,有些企業在政府所規定的範圍內還增加了自己特有的附加工資種類。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一、生活補貼
生活補貼包括冬季取暖補貼、夏季降溫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水電補貼。在計畫經濟條件下,常發的一些補貼包括副食補貼、糧油補貼、煤價補貼等。其補貼標準國家原來都有相應的規定,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決定。
二、工作補貼
工作補貼是補償員工額外勞動消耗的崗位津貼。這類補貼主要有高空作業津貼、井下作業津貼、高溫作業津貼、低溫作業津貼、班組長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特種作業津貼。工作補貼種類繁多,一般國家都有明文規定,很多是國家強制實行的津貼。企業在執行時,一般需要參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但這種津貼在已經實行崗位薪點工資的情況下,企業一般不再發給,因為這類特殊的額外勞動消耗已經在其薪點工資中得到了體現。
三、保健性補貼
保健性補貼主要是針對在工作中身體健康容易受到損害崗位工作設定的。主要有衛生防疫津貼、醫療保健津貼。這類津貼所包含的補償內容,在實施薪點工資的企業中,也不再繼續發給,因為它們都包含在崗位的特殊薪點中了。但有些企業除了薪點工資體現外,還另外按上班時間發給一定津貼,其數額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
四、技術性津貼
技術性津貼主要是針對有特殊技術和技能的員工設立的津貼,是對員工這種特殊技術和技能的稀缺性所支付的等價物,主要包括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老質量津貼。這類津貼在實施薪點工資的企業也都不存在了。但在崗位等級工資中,儘管已經包含有相應的內容,但有些企業為了突出對這種技術、技能的稀缺性,在等級工資之外又給予了一定的補償。
五、年功性津貼
年功性津貼就是工齡工資,是為了保持員工隊伍的穩定,鼓勵員工忠誠於企業的一種措施。在國有企業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工齡工資,即員工參加國有企業或相應單位工作的年限;二是企業工齡,即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一般企業都只計算後一類,其計算的方法有兩大類:
1.是平均工齡工資法,即在本企業每增加1年工齡給予一定數額的工齡津貼。
2.是與所承擔的崗位等級相對應發給工齡工資,即隨著崗位等級的提升,工齡工資也隨之提升。其總額的計算依照其所承擔的不同等級職務的年限累計計算。
六、地區性津貼
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地區,生活條件不一樣,生活水平高低不一樣,物價水平也不一樣,針對這些不同的特點而發給的津貼就是地區性津貼。這類津貼反映的是外部生活條件的差別。這類津貼國家原來有相應的規定,但規定一般無法完全體現這種差別。所以,除了國有企業以外,一般企業都根據自己的實際來設定其具體數額。
另外還有通訊費用補貼、交通費用補貼,這也是眾多企業發給的附加工資。其發給方式一般是根據職位等級核定。

設立

首先,設立附加工資有其必要性。一是傳統國有企業,強調薪酬改革的穩定性,無法一步到位;二是原技能工資占工資比重過大,且缺乏合理的依據,難以通過設立工齡工資或崗位工資來替代原技能工資。
其次,設立附加工資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公司需業績持續增長,能夠有足夠的財力保證若干年內實現員工收入增長。
只有這些條件都得到滿足,企業才可以考慮在薪酬體系改革過程中,採取附加工資的方式,實現平穩過渡。

計算

附加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原技能工資+原工齡工資-調整後工齡工資)≤0(即按原方案調整後,工資上漲或不變)時,則附加工資=原技能工資+原工齡工資-調整後工齡工資。若公司未出台針對性意見,則附加工資保持不變。
(原技能工資+原工齡工資-調整後工齡工資)>0(即按原方案調整後,工資下降)時,則附加工資=(原技能工資+原工齡工資-調整後工齡工資)× 75%。此後藉助年度工資普調,附加工資每年沖減(原技能工資+原工齡工資-調整後工齡工資)的25%,在4年內沖減完,每次的沖減額不低於50元;50元以下一次性沖完。

管理要求

附加工資又稱作津貼,它是對特定崗位相比一般崗位必須做出的特別付出給予的一種補償。這裡所補償的,並不是崗位角色的個人努力或貢獻,而是他的工作特點本身對他提出的不同要求,包括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投入,甚至是健康上的損失。其具體要求,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其發放不能採取大鍋飯的形式,其計算必須與崗位角色的考勤和績效掛鈎。一方面必須考慮崗位角色在沒有業績貢獻的情況下也必須付出的事實,即通過考勤確定的在崗個人相應付出;另一方面又要從企業存在和發展的角度考慮,沒有貢獻的付出對企業是沒有意義的,企業沒有必要為這種付出提供補償。
2.其項目和額度的確定必須有能讓大多數員工認同的理由和依據。否則,就可能導致降低企業整個薪酬激勵作用的後果。
3.其發放可以隨基礎工資的核發一併進行,但必須單獨列出,讓崗位角色明了其內容和意義,以免被當作基礎工資的一個部分。
4.必須遵守國家的相應管理法規。國家政府有明文規定的附加工資,沒有特殊理由的不能隨意取消,但其發放可根據考勤和考核兩個方面的依據來核定其數額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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