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爾巴尼亞議會
- 時間:1998年10月21日
- 地點:盧什涅
- 分類:議會
簡史,地位,選舉與產生,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簡史
1920年的歐洲,阿爾巴尼亞愛國者在盧什涅召開國民代表大會,制定和批准了盧什涅章程作為臨時憲法。該章程規定,在召開制憲會議前,由37名代表組成的國民議會行使立法權。1924年6月,阿爆發了資產階級民主革命,1925年建立議會制共和國,實行兩院制。1946年,阿勞動黨開始執政,制憲會議通過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憲法,決定把制憲會議改名為人民議會。1990年年底,阿開始實行多黨制。1991年,阿爾巴尼亞議會通過《憲法要則》,規定議會實行一院制。1991年至1998年,《憲法要則》一直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
地位
阿爾巴尼亞議會是阿爾巴尼亞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有權對阿爾巴尼亞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對外關係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選舉與產生
年滿18歲的阿爾巴尼亞公民,即使在選舉日當天年滿18歲,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議員候選人由政黨、政黨組合以及選民推薦。法官、檢察官、現役軍人、警察和公安人員、外交代表、市長、鄉長和在職的州長、各選舉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共和國總統和法律中所規定的國家機關高級官員在其辭去職務前不得作為議員候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和地方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的組織和籌備工作。
議會選舉實行地區比例選舉制,議員可連選連任。2009年6月舉行了一次選舉,議會共有140個席位,其中右翼的民主黨聯盟取得70個議席,左翼的社會黨聯盟取得66個議席,爭取一體化社會運動黨41個席位。
職權
議會享有立法權,以審議和通過法律的方式確定國家發展的政治方向。議會對其他憲法機構和根據法律成立的監察機構實行總體控制和監督,保障上述機構獨立行使相關職能。最高法院院長、法官和總檢察長由總統徵得議會同意後任命。議會選舉產生監察署長,並有權根據議員提議罷免監察署長。議會對包括政府預算在內的各項政府巨觀規劃享有審批權,並有權通過質詢、議會辯論和提出動議等方式監督政府及其他憲法機構正確有效履行議會決定。議會根據四分之一議員的要求,有權成立專門審查委員會就特殊問題展開調查。調查結果將通報給檢察院,檢察院根據法律程式給予評價並在辦案過程中予以參考。議會根據黨團或7名以上議員就某一問題提出的動議進行辯論,並通過表決形成決議或聲明。國家對外締結的條約在議會審議並表決通過後生效。
共和國總統由議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總統嚴重踐踏法律或嚴重犯罪可以被罷免,議會在四分之一議員提議,並得到議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的情況下可對總統提出罷免,罷免決議呈送憲法法院,憲法法院證實總統有罪時,宣布對其罷免。凡遇總統暫時無法履行其職權或總統一職出現空缺時,由議長代行總統職權。如總統超過60天無法履行職務,經三分之二議員贊成,議會可就此向憲法法院提交罷免總統決議,憲法法院證實總統無法履行職務的事實後,議會在10天內開始選舉新總統。
總統在議會組成之初或總理一職空缺時,根據議會占多數議席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提名任命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政府內閣,由議會表決通過。總理和任何部長會議其他成員有義務在3個星期之內對議員的質詢和提問給予答覆。部長會議成員有權出席議會或議會各委員會會議。應議會各委員會的要求,國家各機關負責人應對其有關活動作出解釋和報告。議會根據五分之一議員提出的動議,有權對總理提出不信任案,並提名新的總理人選,在議會全會表決通過後提交總統簽署。
組織結構
議會組織結構主要包括議長、副議長和議會執行局,以及執行局下設的秘書處。議長由議會選舉和罷免。議長根據全體議員多數通過的章程組織與行使職能。議長主持議會全體會議辯論,領導會議正常工作,保障議會及其成員的權利並在與其他機構的關係中代表議會。
議會下設8個常設委員會:教育和媒體委員會,經濟和財政委員會,法律事務、公共管理和人權委員會,歐洲一體化委員會,外交政策委員會,勞動、社會事務和衛生委員會,國家安全委員會,生產活動、貿易和環境委員會。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分兩季展開工作。第一季始於一月份第三個星期一,第二季始於九月份第一個星期一。會期內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舉行例行議會全會。議會以全體議員的半數以上在場、簡單多數贊成通過決定,憲法中規定的以限定多數通過的情況除外。議會的會議公開舉行。應共和國總統、總理或五分之一議員的要求,當議會全體議員的簡單多數贊成時,議會會議可秘密舉行,不向媒體開放。
立法程式
部長會議、每個議員以及2萬公民聯署均可提出法律議案。在提出議案時,應附上執行此法律的合法財政支出報告。任何有關增加國家預算支出或減少收入的非政府法律草案,未徵求部長會議意見不得通過,部長會議應在接到法律草案之日起30天內提出意見。如果部長會議在上述時間內未提出意見,法律草案根據正常程式進行審議。法律草案經3次投票:原則投票、逐條投票和整體投票。應部長會議或五分之一議員的要求,議會可根據緊急程式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但從審議程式開始不得少於一星期。經通過的法律草案從提交之日起20天內由總統頒布。如果總統在規定時間內既不頒布又不否決,則該法案在政府公報公布15天后自動生效。在非常時期和緊急情況下,法律經議會多數議員通過並徵得總統同意,一經公布立即生效。總統只有一次將法案駁回議會重審的權力,但當議會多數議員投票反對總統關於重審法案的命令時,總統命令失效。
議員制度
議員的任期自有關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之日開始。除部長會議成員外,議員不得同時擔任任何其他國家職務,由具體法律確定的情況除外。議員不得從事任何國家或地方政權財政資助的盈利活動,也不得獲取這些資源。對有上述行為的議員,由議長或議會十分之一的議員提議,將問題送交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對當事議員的不稱職行為作出判定。
議員的任期或資格在以下情況下結束或無效:1.未進行宣誓;2.本人放棄任命;3.證實不稱職;4.議會期限結束;5.本人無故連續缺席議會六個月以上;6.法庭最終判定其有犯罪行為並被判刑。
議員有責任在議會辯論中反映其所在選區選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無議會的授權,不得對議員進行刑事跟蹤。議員在犯嚴重罪行的過程之中或之後可以在未授權的情況下將其拘留或逮捕。在此種情況下,總檢察長立即通知議會,議會如確認無訴訟的必要,可決定撤銷相關措施。
黨團
議會黨團是阿議會的重要職能單位。新一屆議會成立後,每個議員必須書面申報歸屬哪一議員黨團,議員往往根據所在政黨選擇應加入的黨團,也可加入政黨不同但政治理念相近的黨團。每個黨團最少有7個議員組成,議員可隨時宣布退出所在黨團,但必須在宣布退出6個月後才能加入其他黨團,不願加入任何黨團的議員可組成混合黨團。本屆議會共有10個黨團。
各黨團主席組成議會黨團主席會議,由議長召集並主持。議會黨團主席會議討論並決定議會大會及其各個委員會的議事日程,部長會議成員即政府內閣成員可列席,副議長和議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可應邀出席。
辦事機構
議會執行局負責處理議會內部行政事務,由議長、兩名副議長、6名秘書處書記組成。所有成員須經議會全會投票產生。執行局決定議會的預算,負責組織相關活動和處理投訴等事務。
議會秘書處是議會執行局的具體執行部門,共有6名書記。兩名主管議會預算事務的書記分別來自朝野兩大政黨民主黨和社會黨。其他4名書記分別主管投票程式、科研、司法、外事事務,定期向議長和議會執行局匯報。
對外交往
阿議會對外交往活躍,每年出訪十次左右,接待團組十多個,議會秘書處下設的外事局負責議會對外交往的聯絡、協調等具體工作,外事局下設多邊關係處、雙邊關係處和禮賓處。議會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2009年阿議會財政預算支出約為1.04億美元。迄今,阿議會已與各國議會聯盟、北約議員大會、黑海經合組織議會、法語國家議會、歐安組織議會、中歐倡議國組織、歐洲議會、地中海合作組織、歐盟議會等建立了定期交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