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阿爾巴尼亞解放後的第二部憲法,1976年12月28日由阿人民議會通過。除序言外,憲法共有3章112條。憲法宣布阿爾巴尼亞是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阿勞動黨是國家和社會的唯一政治領導力量;共和國的一切權力來自勞動人民並屬於勞動人民,其代表機構是人民議會(中央)和人民會議(地方)。

憲法規定,阿爾巴尼亞的經濟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基礎上的單一的社會主義經濟;阿堅持階級鬥爭,不斷進行革命,以確保社會主義道路對資本主義道路的徹底勝利,完全建成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阿目前已進入完全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階段。憲法還規定,阿不承認任何宗教;禁止割讓租界、建立外國公司以及外國其他經濟和金融機構,禁止同壟斷資本以及資本主義國家和“修正主義國家”建立合營公司以及其他經濟和金融機構,同時禁止接受它們的貸款。憲法還規定,武裝力量由阿勞動黨領導;國家成立國防委員會,勞動黨中央第一書記任武裝力量總司令和國防委員會主席。憲法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各種國家機關的設定及其職能、首都、國旗、國徽等都作了相應規定。修改憲法的提案可由人民議會主席團、部長會議或五分之二的議會代表提出,須經全部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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