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擔自治區“擴權強縣”下放職責,即落實自治區下達的勞動就業、職業培訓及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畫職責、向自治區上報勞動保障統計及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報表職責、審批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
呼倫貝爾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上級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旗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管理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旗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旗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措施,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負責全旗管理許可權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等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執行有關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執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培養、管理、使用和服務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旗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組織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全旗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綜合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實施勞動關係、勞動監察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旗
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