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5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12.29
- 實施時間:1990.12.29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設和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
(一)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畝以下(含3畝),其它土地10畝以下(含10畝)。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畝以上至20畝,其它土地10畝以上至60畝。
第三條 建設用地正式劃撥後,阿壩、若爾蓋、紅原、壤塘、松潘縣境內一年未破土動工的,汶川、理縣、茂縣、黑水、金川、南坪、小金、馬爾康縣境內十個月未破土動工的,作為荒蕪土地處理。
第四條 城鎮和農村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舊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確實需要新占土地的,應儘量利用非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城鎮和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積標準:
(一)城鎮居民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新建住宅用地面積:阿壩、若爾蓋、紅原、壤塘縣城鎮每人不得超過30平方米,汶川、理縣、茂縣、松潘、南坪、黑水、金川、小金、馬爾康縣城鎮每人不得超過20平方米。
(二)農村居民和回鄉落戶的職工、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積,半農半牧區的河谷地帶,每人20至30平方米;半農半牧區的半山地帶,每人25至35平方米;半農半牧區的高山地帶和牧區,每人30至40平方米。
(三)五人以上的戶按五人計算,不足四人的戶按四人計算。
(四)農村居民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戶不得超過50平方米。
(五)農村居民在本村範圍內,確因生產需要兩處修房者,占地面積總和不得超過本款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 常住寺院的宗教人員確需個人建房,占用耕地每人平均不得超過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人平均不得超過30平方米。
第六條 凡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依法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七條 因緊急搶險或因其它特殊情況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臨時用地,可以先行使用,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 本變通規定對《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未作變通的條款,均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變通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變通規定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