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農村耕地使用權的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職責。
(五)加強農業防災、減災的職責。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七)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八)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九)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十)加強對農業機械化、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的管理,承擔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職責。
(十一)加強農業綜合執法,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蔬菜、水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州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州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七)負責制訂全州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州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全州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州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負責全州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七)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阿壩州農業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督查、保密、機關綜合管理、電子政務、農業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管理;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監督檢查農業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監督檢查農業部門黨的政治紀律,行政監察建設的工作情況;負責農業部門執法監察和行業糾風工作;負責農業部門信訪舉報、違法違紀案件和系統內重大案件查處工作;負責農業部門行政行為監察工作;對幹部任用、物資採購、基建工程等履行監察職責。
(二)行政審批科
依法承擔州農業局各項行政許可(公共服務)的行政審批業務二十三項;制定、實施和監督各項審批項目辦理程式、時限;統一受理即辦件和承諾件行政審批、初審轉報檔案的審核、簽發、批覆和轉報;對需前期勘驗和專業審查的審批事項或轉報項目,負責協調督促局屬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負責協調督促或組織局屬相關單位召開審批業務會;負責與行政審批相關的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州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農業視窗日常管理;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和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政策法規科(州農業綜合執法支隊)
負責
農業法制建設,組織起草農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業產業政策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
(四)市場與經濟信息科
擬訂全州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農產品行銷促銷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州糧油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糧油作物種植結構和布局調整、耕作制度改革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規範農產品市場運行,指導農產品市場標準化建設與管理;負責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生產統計、農業生產災情收集上報有關工作;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工作,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預測並發布全州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提出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負責統計農業生產的各項指標,並發布農作物災情;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職責;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農民負擔及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經濟統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等工作;組織對農村集體經濟收支、農民負擔等情況的監測。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擬訂;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負責“無公害、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建設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組織農資打假工作;負責農業資源環境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承擔生態系農業和農業資源環境重大技術措施的制訂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保護工作。
(六)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州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並負責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國家對購置農業機械補貼的扶持政策;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國有農場改革與發展;負責制訂全州國有農場發展規劃、計畫和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農場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國有農場土地保護、使用管理;負責農場重大項目推薦、審核、立項並監督實施。
(七)產業發展指導科(州農村能源辦公室)
指導承擔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並擬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可持續發展中長期規劃及農業區域發展規劃;擬定全州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經濟作物生產主要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重大項目的包裝、儲備和推介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土壤肥料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承擔耕地質量保護、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大骨節病綜合防治、牧民定居計畫、災後重建,藏區發展項目等民生工程種植業項目規劃、實施及管理監督;負責農業產業政策諮詢;負責農業經濟合作與交流相關工作;負責協調農村金融保險政策;指導休閒農業發展;負責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等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承擔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和農業生物質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承擔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港澳台涉農交流合作事務;協調管理與有關農業國際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負責農業對外貿易促進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的有關工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
(八)科技教育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與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擬定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擬定農業教育發展規劃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全州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組織開展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種子進出口初審、農藥登記、植物檢疫等工作。
(九)農機裝備科
負責農機化系統行業經濟活動的巨觀指導;負責對縣及縣以下的農機製造及經營網點、農機維修網點實施行業管理;負責農機化系統的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的組織、指導,技改項目立項、爭取資金的協調、農機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對農機維修的行業管理、農機產(商)品的質量監督和市場管理、標準化工作和新產品、新技術成果的鑑定申報工作,協助指導農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全州農機科研、科技推廣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農機化新機具新技術引進、推廣工作;負責全州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申報、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拖拉機駕駛培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州機電提灌發展規劃、管理規章及有關辦法;制訂全州機電提灌設備、設施維修、技改計畫及質量驗收;負責提出全州機電提灌資金的分配方案;指導農機提灌服務組織建設及機電提灌站、蓄水抗旱,收集、報告機電提灌抗旱救災信息。
(十)農機化發展安全監管科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農業機械化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建設;機耕道路的規劃、建設和技術指導;協調農機跨區作業;收集發布農機化相關信息;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指導農機安全生產,承擔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道路外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人事勞動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農業經濟系列和全州林業(園藝類)、農業工程、科技局(農業技術專業、中藥材種植類)職稱的評聘及管理;組織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農業系統幹部的繼續教育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提出農業行業勞動工資和特殊津貼標準的建議;負責並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傷殘優撫、社會保險等工作;承辦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局直屬學會和社會團體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阿壩州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總農藝師1名;機關黨委書記按州委規定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