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容器通用技術要求

《防爆容器通用技術要求》是2020年0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爆容器通用技術要求
  • 外文名: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xplosion Containment Vessels
  • 標準編號:T/COS 004—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1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董奇、胡榕希、張明、王俊嶺、黃廣炎。

起草單位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北京京金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爆容器的術語和定義,分級和命名,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檢驗方法,標牌、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柱形和球形防爆容器。

技術內容

5.1 外觀
5.1.1產品的外觀應光滑,無裂紋、凹坑等缺陷;內外表面應做好防腐處理。
5.1.2 所有零部件應完好,裝配可靠。
5.1.3 焊縫應飽滿、均勻、連續,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應符合GB/T 985.1-2008的規定。
5.2 操作可靠性
所有機械運動部件應靈活、可靠、無卡滯。
5.3 防護能力
5.3.1 非破碎型防爆容器防護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將相應質量的TNT炸藥或其它爆炸裝置放置在防爆容器內部的設計位置引爆後,
(a)容器整體應完好,不應產生穿透性裂紋或孔洞;
(b)安全位置應無破片;
(c)安全位置衝擊波超壓應小於等於20kPa。
5.3.2 可破碎型防爆容器防護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將相應質量的TNT炸藥或其它爆炸裝置放置在防爆容器內部的設計位置引爆後,
(a)安全位置應無破片;
(b)安全位置衝擊波超壓應小於等於20kPa。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產品應進行100%出廠檢驗,經製造單位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6.2 型式檢驗
6.2.1 檢驗原則
凡屬下列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設計定型或生產定型時;
(b)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c)正式生產後,如材料、結構、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主管部門或用戶提出型式檢驗時。
6.2.2 檢驗要求
型式檢驗採用抽檢方式,應在國家質檢部門授權的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監督下進行。
經防護能力檢驗合格,並取得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書面檢驗報告或證書後方可投入使用。
6.2.3 組批與抽樣
6.2.3.1 組批原則
採用相同名稱與狀態的材料、相同的結構與製造工藝,製造的相同名稱與代號產品為一個檢驗批次。
6.2.3.2 抽樣原則
型式檢驗產品應是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根據檢驗需求,在每檢驗批次隨機抽取用於防護能力檢驗的容器1台。
6.2.4 判定規則
防護能力檢驗合格,判定該批次產品合格;否則,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7 檢驗方法
7.1 出廠檢驗
7.1.1 外觀檢驗
採用目視方法檢查容器外觀,零部件及其裝配情況。
根據焊縫射線探傷的第三方報告判定容器的焊接質量。
檢驗結果應滿足5.1的要求。
7.1.2 操作可靠性檢驗
3人分別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對操作可靠性進行判定。
檢驗結果應滿足5.2的要求。
7.1.3 口部開啟尺寸檢驗
選取精度不低於1.0mm,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卡尺、直尺等量具。
將容器口部打開到極限位置,用量具測量。
7.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採用抽檢方式,檢驗要求如下:
7.2.1 檢驗環境
現場風力不大於3級;無雷雨。
7.2.2 防護能力檢驗
7.2.2.1 爆炸試驗過程要求
防護能力檢驗採用現場爆炸試驗,爆炸試驗過程應符合GB 6722-2014的要求。
7.2.2.2 試驗場地
試驗應在符合條件的室外試驗場或室內爆炸塔進行,試驗場地應設有安全防護掩體等安全場所。
7.2.2.3 爆炸源
根據檢驗需求,使用相應質量的TNT炸藥或其它爆炸裝置,用標檢合格有效、精度不低於1.0g的電子天平稱量,採用雷管組合件引爆。
7.2.2.4 爆炸試驗
試驗步驟如下:
(a)試驗前,清理試驗現場,安放容器;
(b)根據容器的實際使用需求和薄弱防護位置,選取不少於2個檢驗位置;
(c)在每個檢驗位置各布置1支衝擊波超壓感測器;
(d)在安全場所內布置1台高速攝影機(幀率不低於5000幀/秒),記錄試驗過程;
(e)將爆炸源固定在防爆容器的設計位置;
(f)將雷管組合件安裝到位;
(g)清理現場,連線起爆電路;
(h)確認所有人員全部撤離至安全場所後起爆;
(i)爆炸試驗完成後,根據試驗後容器外觀、爆炸過程的高速錄像、衝擊波超壓曲線和試驗現場狀態等進行判定,防護能力應滿足5.3的要求;
(j)根據實際使用需求,防爆容器若存在多個設計位置,應按照上述試驗步驟分次檢驗;
(k)安全位置套用文字或圖表描述,與試驗過程的高速錄像一起隨型式檢驗報告或證書提供。
8 標牌、使用說明書和包裝
8.1 標牌
防爆容器產品應有清晰牢固的產品標牌,其要素應包括:
(a)製造廠家或商標;
(b)產品名稱和代號;
(c)最大外形尺寸、質量及口部開啟尺寸;
(d)爆炸物放置的設計位置;
(e)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8.2 使用說明書
使用說明書中除應註明8.1中所述產品標牌中的全部內容,還應包括:
(a)產品操作說明;
(b)試驗過程的高速錄像和文字描述,安全位置的文字或圖表描述;
(c)執行標準號;
(d)維護保養要求;
(e)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等。
8.3 包裝
隨產品提供給用戶的清單,應包括如下內容:
(a)產品合格證;
(b)使用說明書;
(c)出廠檢驗報告;
(d)型式檢驗報告或證書;
(e)其它檢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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