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防爆鉛酸蓄電池無軌膠輪車通用技術條件

《礦用防爆鉛酸蓄電池無軌膠輪車通用技術條件》是2020年01月2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用防爆鉛酸蓄電池無軌膠輪車通用技術條件
  • 外文名: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ining Explosion-proof Lead-Acid Battery Trackless Rubber Wheel Vehicle
  • 標準編號:T/SXJD 11—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0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1月2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袁曉明、賈秀華、石嵐、金江、賈炎等。

起草單位

中國煤炭科工集團太原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天地煤機裝備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防爆鉛酸蓄電池無軌膠輪車的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和儲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在含有瓦斯、煤塵或其它爆炸性混合氣體的礦山井下巷道環境中使用的礦用防爆鉛酸蓄電池無軌膠輪車(以下簡稱蓄電池車)。

技術內容

5.3.3 主要參數
蓄電池車運人車的最大允許乘坐人數(含駕駛員)為19 人,井下限速25km/h;四輪運物車最大荷載宜小於100t,井下限速40km/h。
5.3.4 制動性能
5.3.4.1 蓄電池車應設定工作制動、停車制動和緊急制動裝置。緊急制動和停車制動可為一套控制裝置,但與工作制動應是各自獨立控制的兩套控制裝置。
5.3.4.2 工作制動應採用濕式制動器;緊急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為失效安全型。
5.3.4.3 蓄電池車工作制動的最大靜態制動力,應不小於車輛最大重量的50%。
5.3.4.4 在水平乾硬路面上,蓄電池車以額定載荷、初速度20km/h(如果蓄電池車的最大運行速度小於20 km/h,則最大運行速度為初速度)運行時的制動距離應不大於8m。
5.3.5 爬坡能力要求
蓄電池車在額定載荷下,乾硬路面上,在設計的最大坡道上應能平穩起步、運行和停車。
5.3.6 安全防護裝置
5.3.6.1 每個司乘人員座位均應設有安全帶。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5.3.6.2 蓄電池車應配備消防裝置,消防裝置充裝滅火劑應為乾粉或二氧化碳,且電動機功率大於75kW 時,配備的滅火器總規格應不小於8kg。
5.3.7 自動控制裝置
蓄電池車應配備自動控制裝置控制電機和電氣工作,並提供電流、電壓等保護,額定電壓等相關參數應與防爆鉛酸蓄電池電源箱相關參數匹配。在監控參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自動控制裝置應能及時發出聲或光報警信號,並在報警後使蓄電池車動力系統停止運轉:
(a) 瓦斯濃度大於等於0.5%時;
(b) 絕緣電阻R<(Ue×100)Ω時;
(c) 電機溫度超過150℃時。
5.3.8 照明和信號燈要求
蓄電池車在運行方向應裝置照明燈、信號燈,宜具備轉向信號、危險警告信號、剎車、倒車、遠近光變換功能。保證蓄電池車前方20m 處至少有20Lx 的照度。在蓄電池車尾部醒目位置應裝設紅色信號燈,能見距離至少60m。
5.3.9 警聲要求
蓄電池車應安裝喇叭等警聲裝置,警聲裝置的聲壓級在距離蓄電池車輛正前方40m 處,應不小於70dB(A)。
5.3.10 噪聲要求
在駕駛員耳旁位置,蓄電池車噪聲應小於90dB(A),雖經採取措施也無法小於90dB(A)時, 應使用勞保用品,並在使用維護說明書中註明,但不得超過95dB(A)。
5.3.11 操縱裝置操縱力要求
蓄電池車操縱裝置操縱力應符合表1的規定,測量誤差應控制到測量值的±5%(最大值)。
5.3.12 對地絕緣要求
蓄電池車除電源裝置外,主電路對地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於1MΩ。
5.3.13 耐壓要求
5.3.13.1 蓄電池車的本質安全電路和電氣設備外殼或可能接地的部件之間,應能承受歷時1min 的交流50Hz,兩倍本質安全電路電壓或500V 交流有效值的正弦波工頻耐壓試驗(兩者取較大值),試驗結果應無擊穿和閃絡。
5.3.13.2 蓄電池車的本質安全電路和非本質安全電路之間,應能承受歷時1min 的交流50Hz,(2U+1000V)且不小於1500V 交流有效值的正弦波工頻耐壓試驗,試驗結果應無擊穿和閃絡(U 指本質安全電路和非本質安全電路的電壓有效值之和)。
5.3.14 鉛酸蓄電池電源裝置
5.3.14.1 鉛酸蓄電池應該符合MT 658 的有關規定,並經國家授權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取得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5.3.14.2 鉛酸蓄電池電源裝置應該符合MT/T 334 的有關規定,並經國家授權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取得產品防爆合格證以及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5.3.14.3 鉛酸蓄電池電源裝置的主要配套件煤礦用隔爆型高壓電纜連線器應符合MT/T 947 的有關規定。
5.3.14.4 鉛酸蓄電池電源裝置的充電應在井下專用充電硐室內進行或者在地面進行,井下充電硐室內的電氣設備應採用礦用防爆型。
5.3.15 其它
5.3.15.1 蓄電池車應具有漏電保護功能。
5.3.15.2 整車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不宜超過252V。
5.3.15.3 鉛酸蓄電池電源裝置不得為本車以外的其它設備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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