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6修訂)是國務院於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1988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6修訂)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6年02月06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6月01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6修訂)是國務院於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1988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6修訂)是國務院於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1988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05月1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
第三十七條 在內河水域內從事廢船拆解作業應當嚴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的要求執行,防止拆船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 第三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計畫。第三十九條 船舶修造廠、拆船廠和從事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制定相...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民用核設備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廢物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7月16日修訂)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已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拆船業的環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這部法律共九章,包括總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陸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廢棄物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和附則。2023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
根據2012年1月13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根據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修改...
《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對膠州灣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和污染防治與生態建設並重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是為防止拆船污染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拆船事業的發展,制定的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於1988年5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
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國發[1988]31號發布。2016年2月6日國令第666號對其進行修訂。內容 第一條 為防止拆船污染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拆船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岸邊和水上拆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岸邊拆船,指廢船停靠拆船碼頭...
修訂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05月1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1988年05月18日發布。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6修訂),2016年02月06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7),2017年03月01日發布。內容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防止拆船污染環境,保護...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民用核設備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廢物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修訂的條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
三、將《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設定拆船廠,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其內容包括:拆船廠的地理位置、周圍環境狀況、拆船規模和條件、拆船工藝、防污措施、預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拆船廠,不得開工建設。”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拆船單位違反《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除責令限期糾正外,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持有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設定拆船廠進行拆船的;(二)發生污染損害事故,不向監督...
二十六、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漁業水域排放污染物和廢棄物。對排放廢水、廢渣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二十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並將“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