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是一部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8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 發布日期:1993-08-07
  • 生效日期:1993-08-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3-08-07
【生效日期】1993-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已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拆船業的環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管轄水域從事岸邊和水上拆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拆船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岸邊拆船防止污染工作,並監督檢查本轄區拆船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天津港務監督主管海河二道閘至新港船閘之間的內河水域和天津港港區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並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岸邊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港航監督主管海河二道閘以上水域和其他內河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並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岸邊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主管漁港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拆船活動對沿岸漁業水域影響,發現污染損害事故後,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駐津海洋監察部門和有關水資源保護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確定的職責,協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門監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第四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定拆船廠:
(一)飲用水源地上游、下游一千米範圍內;
(二)鹽場保護區範圍內;
(三)《天津市海域水質區劃調整方案》中一類水質海區和二類水質海區;
(四)水產養殖場;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五條新建、改建或擴建拆船廠的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大中型拆船廠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小型拆船廠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者,不得新建、改建或擴建拆船廠。
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對嚴重污染環境的拆船單位可以責令進行限期治理。
對小型拆船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通過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
對大型拆船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通過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拆船排放洗艙水、壓艙水和艙底水,須事先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完備的申請檔案之日起五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覆。
第八條拆船排放的洗艙水、壓艙水和艙底水,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九條對擅自在本辦法第四條所指的區域內設定拆船廠並進行拆船的,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罰款外,並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第十條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的單位或個人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須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拆船單位關閉、搬遷或轉產,必須及時清理原廠址遺留的污染物,並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對現場清理不合格的,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對逾期不糾正者,除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外,並責令其支付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清理所需的費用。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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