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

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

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根據《防城港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精神,市醫療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市委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楊尚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
  • 外文名:Fangchenggang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楊尚秋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有關醫療保障及醫藥價格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風險防控機制。
(三)組織擬訂全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有關辦法,完善動態調整和市縣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和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監督執行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落實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
(五)組織擬訂全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草案,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激勵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監督實施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參與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制定全市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制定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定點醫藥機構服務評價考核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療保障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科)
負責人事、機構編制、安全、保密、信訪、宣傳、政務公開和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市醫療保障法制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相關數據信息化和統計等工作,推進醫療保障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二)基金監管科
擬訂全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辦法並組織實施。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負責相關審計工作。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行為。
(三)待遇保障科
擬訂全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組織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市直、駐港單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
(四)醫藥服務管理科(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科)
協同推進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監督實施全市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藥機構、異地就醫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建立健全定點醫藥機構服務評價考核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組織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組織實施深化藥品和醫療價格改革政策,擬訂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協調處理重大醫藥價格爭議,指導縣(市、區)加強醫藥價格管理。

行政編制

市醫療保障局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市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楊尚秋
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俊龍
防城港市醫療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覃德耀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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