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防城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防城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工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有關政策,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制定本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具體規定。依法對全市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
防城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三)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對全市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社會培訓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制止或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四)制定本市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並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五)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六)擬訂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草擬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草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綜合管理用人單位勞動力調配,異地招工,政策性安置;管理、協調、指導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和市內公民境外就業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境外人員在市內就業的審核上報工作。
(七)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和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本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實施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政策措施;制定本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擬訂勞動關係調整基本規則,負責推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改革整頓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用人、分配製度改革;參與評定防城港市企業勞動模範;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員定額標準。
(九)組織實施中央、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規範性檔案;指導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城鎮職工醫療、工傷及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負責推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的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制定本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基本標準。
(十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規範性檔案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二)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和評先表彰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草擬局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文電處理、公文審核、秘書事務、機要、保密、文印、檔案、通訊收發、會議組織、信訪、聯絡接待以及值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草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局年度工作總結及有關綜合性報告文稿;組織辦理防城港市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匯集和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局直屬單位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人事管理工作;草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政審、人事檔案管理、勞動、人事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員評先及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評先表彰工作;負責本局及局屬單位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組織草擬局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管理局屬國有資產。
(二)勞動保障監察與仲裁科
推動全市勞動保障監察體制建設,指導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組織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社會培訓機構遵守勞動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機構進行日常巡視監察,接受民眾的舉報專查,組織專項大檢查和對所有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年度審查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負責對駐防城港市的中直、區直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監督檢查、案件查處和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年審,參與全市影響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查處;參與處理因勞動和社會保障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
綜合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和勞動契約鑑證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仲裁規則、政策;指導、檢查、監督下級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行政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因勞動和社會保障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負責防城港市直屬單位和中直、區直駐港單位勞動保障爭議案件的受理、處理工作和勞動契約鑑證工作。負責承辦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中的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開展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負責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政策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制訂全市勞動保險專業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培訓就業與勞動工資科
草擬全市城鄉就業和企業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草擬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勞動用工政策實施;負責企業勞動力調配,政策性安置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的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協調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中直區直駐港單位、市直單位使用外來勞動力的管理;管理全市公民境外就業審核上報工作;綜合管理境外人員在本市內就業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實施企業職業分類、職業技能的地方標準和鑑定規範;負責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初級、中級、高級工評聘的政策和規定,負責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管理企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考核)工作,指導企業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工作;負責推行就業準入和勞動預備制度;負責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核和年檢;組織對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教育質量的督導和評估。
依法對企業、事業、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實行管理;草擬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規範勞動契約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承辦駐港中直、區直單位和市直單位集體契約的審核備案;綜合管理工時與休息休假工作,綜合管理女工特殊保護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工作;草擬企業職工懲處工作基本原則,參與評定市級勞動模範;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貫徹國家級的基礎勞動標準,參與企業改革整頓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用工和分配等制度改革;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綜合管理各類津貼、補貼工作。
(四)社會保障與基金監督科
組織實施和指導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組織推動全市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組織實施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離退休人員社區管理服務政策;組織實施基本養老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事業發展計畫;指導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綜合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和工齡計算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
組織實施全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指導和規範全市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及資金撥付管理;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草擬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失業保險金髮放辦法和標準,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組織實施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培訓、職業介紹以及疾病、生育、死亡等待遇政策;組織實施農民契約制工人解除勞動契約後生活補助政策;組織實施從失業保險基金調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經費的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對全市失業保險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組織實施全市城鎮職工醫療、工傷及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負責實施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負責推行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確定基本醫療、工傷醫療、生育醫療診療和醫療服務的範圍及費用支付標準;組織實施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審評及增刪工作;組織實施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鑑定辦法;草擬勞動鑑定機構管理制度;負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市直單位和中直、區直駐港單位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和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鑑定、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的管理;負責審核市直和中直、區直駐港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及年審工作;指導全市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業務,負責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的調查研究及提出修訂意見工作。
實施對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行政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和專款專用。草擬社會保險機構的管理制度;草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對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管理情況實行監督;負責推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負責推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依法對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推行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負責本局內部審計工作;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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