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

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防城港市實際,制定《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條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0年12月8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1年5月26日批准。

條例共二十條,是防城港市行使立法權以來首部的“小切口”立法,標誌著防城港市人大立法工作正向精細化轉變,體現了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對立法工作的新嘗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有效
條例制定背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制定背景

有“牛皮癬”之稱的小廣告一直是城市市容市貌的治理“難疾”,對文明城市和衛生城市的創建帶來了消極影響。小廣告的發布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對小廣告內容、性質、發布形式等方面統籌管理。雖然《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就小廣告的發布作了禁止性規定,但執行效果不理想,加上現行法律法規仍無法滿足城市主管部門對小廣告發布行為管理的需要。因此,制定專門的《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對於健全防城港市的城市管理法治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小廣告發布行為,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小廣告發布及其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小廣告發布,是指通過張貼、噴塗、刻畫、懸掛、擺放、散發等方式,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建(構)築物、樹木等載體上發布圖文、卡片等小幅廣告的行為,不包括設定大型戶外廣告、門面招牌、樓宇標識、公益廣告等行為。
第四條 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實行統籌協調、屬地負責、突出重點、疏堵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小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發布小廣告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廣告發布內容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涉嫌違法犯罪小廣告的立案查處,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財政部門負責小廣告清理、公眾信息欄設定及有關監督管理的經費保障。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廣告發布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電信企業應當建立小廣告管理聯動機制。
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查處小廣告違法案件時需要協助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協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電信企業加強小廣告發布以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對小廣告違法發布行為的採集和處理能力。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轄區內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小廣告發布的管理工作。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自管團體負責清理違法小廣告,及時制止違法小廣告發布行為,並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清理違法小廣告等志願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清理違法發布的小廣告。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公眾信息欄,供公眾依法免費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道路兩側、人流密集區等區域設定適當數量的公眾信息欄。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轄區公共區域內合理設定公眾信息欄。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自管團體負責設定公眾信息欄;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設定。
(四)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公眾信息欄設定。
鼓勵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在網際網路信息平台上開設專欄或者提供適當版面發布便民信息。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眾信息欄等指定範圍以外的區域張貼小廣告;不得在建(構)築物、桿線、燈箱、路牌等設施以及樹木上噴塗、刻畫、懸掛小廣告或者在戶外公共場所擺放、散發小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沒收小廣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組織他人從事前款禁止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小廣告發布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表現形式健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涉賭、涉黃、涉毒、涉槍、金融詐欺、非法行醫等涉嫌違法犯罪的小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由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未經有關廣告審查部門審查,禁止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等小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發布的小廣告中標明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實後,通知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拒不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通知有關電信企業,由其根據服務協定採取暫停該號碼使用等相關措施。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參加清理違法小廣告等社會服務,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減免罰款。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小廣告發布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主要內容
《條例》不分章節,按照先總後分、先原則後具體的邏輯,對應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直接設定具體條款,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政府部門和基層單位管理職責、小廣告發布要求、暫停通信服務、減免罰款的情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等進行了規定,並且將禁止性規定和對應法律責任合併在同一條款表述,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一)關於適用範圍
《條例》將城市建成區和各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城市建成區標準進行規範管理的區域納入了《條例》的適用範圍。
(二)關於小廣告發布的界定
根據我市小廣告發布實際,《條例》將“通過特定的發布方式、發布載體來發布圖文、卡片等小幅廣告的行為”界定為小廣告發布行為。同時,考慮到現行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廣告發布管理規定存在的特殊性,以及廣告發布的現實複雜性,規定了《條例》規範的對象不包括設定大型戶外廣告、門面招牌、樓宇標識、公益廣告等行為。
(三)關於政府部門和基層單位管理職責
《條例》除規定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小廣告發布行為的主要監管部門外,還規定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自管團體等基層單位的管理職責。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宣傳教育、智慧管理、政府購買服務、參與志願活動、接受投訴舉報等內容來規範好小廣告發布行為。
(四)關於小廣告的發布要求
《條例》堅持疏堵結合的管理理念,規定了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範圍內發布小廣告,有關單位應當合理設定公眾信息欄,並進行日常維護;規定了禁止發布涉賭、涉黃、金融詐欺、非法行醫等涉嫌違法犯罪的小廣告;還規定了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等小廣告,應當經有關廣告審查部門審查後才能發布。同時,設定了不在指定範圍內發布、發布內容涉嫌違法犯罪、發布內容未經審查的法律責任。
二、《條例》對居民小區內小廣告發布治理有何規定
在條例制定起草過程中,不少居民反映過這個問題。所以,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等條文就居民小區小廣告發布問題進行了規範。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了居民小區內小廣告違法發布後的清理和治理職責分工,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自管團體負責清理違法小廣告,及時制止違法小廣告發布行為,並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第十三條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自管團體負責設定公眾信息欄;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設定。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清理違法小廣告等志願活動。
三、《條例》規定暫停小廣告中的通信號碼使用措施的原因
杜絕違法發布小廣告是我們這部條例要解決的一個重點難點問題。我們了解到,北京、上海等20多個省市都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了暫停通信號碼使用作為違法發布小廣告的整治措施。2020年在整治違法小廣告發布專項活動中,我們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根據電信服務協定的規定,嘗試採取了暫停通信號碼使用這一措施,有效的震懾了違法行為人,極大的減少違法小廣告張貼的數量,違法行為人在接受處罰後基本未再重複張貼,整治效果十分明顯。通過暫停通信號碼使用,一是使違法發布的小廣告達不到預期的宣傳效果,其他行為人自動放棄違法發布小廣告的行為;二是使違法發布小廣告的行為人自覺接受處罰,不再違法發布小廣告。在借鑑現有地方立法例並結合我市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我們條例將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地方立法固定下來,以此增強部門的直接執法依據。同時,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條例中規定,只有在違法行為人拒不接受處理時,才會採取暫停通信號碼使用等相關措施。
四、《條例》是否有考慮到人民民眾正常發布小廣告的需求
條例本著疏堵結合的原則,在第十三條規定了公眾信息欄設定制度,公眾可以在公眾信息欄依法免費發布小廣告。為了增強該制度設定的實用性,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別明確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小區以及企事業單位等對公眾信息欄的設定責任。讓有需求的便民小廣告有了正當的廣告途徑,讓它們在服務民眾的同時,不影響居民正常的生活環境。
同時,為了規範小廣告的發布行為,我們在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要發布小廣告必須在公眾信息欄等指定範圍內進行。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沒收小廣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組織他人從事前款禁止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為了回應網際網路發布小廣告的現實需求,條例鼓勵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在網際網路信息平台上開設專欄或者提供適當版面發布便民信息。
五、《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申請參加清理違法小廣告等社會服務可以減免罰款的原因
小廣告違法發布影響城市容貌,進一步最佳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質,給廣大市民營造一個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生活環境是我們立這部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條例制定階段,我們通過調研了解到,違法發布小廣告行為人都是一些普通百姓,發布小廣告的目的各有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危害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如何使違法發布小廣告的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改正,僅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是達不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效果的。如果違法行為人能夠認識到錯誤,主動申請參加清理違法小廣告等社會服務,以實際行動糾正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應該給予其改正的機會,這更有利於小廣告發布治理目標的長效實現。因此,條例在第十八規定違法行為人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以及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減免罰款。條例僅規定違法行為人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以及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減免罰款。有關具體的操作規則,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條例出台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我們相信有我們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防城港市的小廣告發布問題一定會得到有效治理。我們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一定會更加美好。
六、《條例》的發布對於防城港市創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意義
一是回應百姓呼聲。問卷調查是文明城市測評的主要方式,也是市民對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滿意度的主要體現。城區百姓尤其是市內各級人大代表對徹底解決根治城市“牛皮癬”這一頑疾的呼聲和建議十分強烈,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台《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單項法規,就是要從法規層面、法治高度解決關乎防城港城市形象印象和關乎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的現實問題,對於提升市民對創建文明城市的支持率和滿意度,有著重要意義。
二是提升管理水平。自我市創建自治區文明城市工作開展以來,各責任單位在轄區內多措並舉開展小廣告治理行動,切實淨化市容環境,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從長期來看,在推動各責任部門合作協調、源頭管控、常態化治理方面,還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的發布,對於推動各責任單位形成合力、多措並舉,紮實推進小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抓好小廣告常態管理,著力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有著重要意義。
三是打好硬體基礎。長期以來,城區各處尤其是住宅小區居民樓道、戶外設施、農貿市場等,雖經過不斷治理,但亂貼、亂塗、亂畫非法小廣告的現象仍不時冒頭,不僅破壞城市市容環境、降低城市品位,而且嚴重影響廣大市民民眾健康生活。制定條例,就是要為我市城市小廣告治理工作提供法規依據,改善市容市貌,美化城市環境,為我市創建自治區文明城市打下良好的硬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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