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政策措施,起草歷史文化保護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文物、旅遊、廣播電視、體育工作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旅遊、體育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旅遊、體育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和重點品牌推廣,促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產業對外合作及市場推廣,制定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市場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工作。
(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體育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體育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市場發展,對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育市場。負責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全縣文化產業經濟運行監測。
(十)負責指導、協調全縣不可移動文物(包括附屬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及勘探發掘等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全縣博物館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負責可移動文物及社會文物管理保護等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旅遊、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重大案件,維護市場秩序。
(十三)指導、管理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及港澳台文化旅遊和體育交流活動。
(十四)擬訂全縣體育工作有關政策,研究編制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全縣體育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全縣體育領域重大科研攻關和成果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十五)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動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指導全縣體育運動項目的設定與布局,組織全縣綜合性體育競賽,組織參加國際性和全國性重大體育比賽工作。
(十七)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運動員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負責體育外事工作,開展體育合作交流工作。
(十八)負責制定廣播電視領域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扶助少數民族和欠發達貧困地區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
(十九)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廣播電視統計工作。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二十一)組織制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督辦、輿情應對、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
擬訂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體育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政策調研及文字綜合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和體育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系統績效考評工作。督促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文化廣電辦公室。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民眾性的文化藝術創作和文化活動。指導全縣圖書館、文化館(站)等社會文化事業建設。指導全縣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文化資源的統計分析工作。
擬訂專業文化藝術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縣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指導藝術精品創作、製作和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藝作品和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利性演出及重大文藝活動。
擬訂全縣廣播電視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廣播電視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廣播電視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縣內廣播電視行業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管全縣廣播電視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全縣廣播電視資源統計、規劃、開發和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廣播電視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
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導和應急播報。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指導、監管全縣重大理論文獻片、紀錄片的創作生產和播出。指導廣播電視機構的重大宣傳工作。
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位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廣播電視節目評價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監管全縣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指導網路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組織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
承擔電視劇和廣播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審查國產電視劇、引進電視劇和對外合拍電視劇(含卡通片)的內容。指導、監管全縣電視卡通片的創作生產和播出。指導、調控電視劇和廣播劇的播出。
擬訂全縣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網路視聽、監測監管網政策、規劃、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工作。推進廣播電視有線、無線、衛星等傳輸覆蓋體系建設和廣播電視“戶戶通”工程、應急廣播體系等重大工程建設。組織廣播電視科技創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攻關,指導廣播電視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套用轉化工作。
(三)體育事業辦公室。擬訂全縣民眾體育發展規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並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和推動各行業、各類人群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指導全縣體育場館和基層綜合性體育服務中心建設。統籌協調大型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指導聯繫體育類社團組織。
擬訂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提出全縣優秀運動隊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擬訂全縣性體育競賽制度和競賽計畫,負責各項目運動員和裁判員等級的審批和申報工作。研究指導全縣重點體育項目布局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大型體育賽會的組織、參賽工作。擬訂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規劃,參與審核全縣青少年比賽計畫、競賽規程。負責全縣全運會運動員資格審查,參與指導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後備人才基地、青少年體育俱樂部、戶外活動營地、體育傳統校建設和管理。管理體育領域的反興奮劑工作。指導協調全縣體育資源、賽事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產業規劃辦公室(安全監管辦公室)。擬訂全縣文化、旅遊、體育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旅遊、體育產業發展的綜合協調和聯絡工作,協調解決文化、旅遊、體育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旅遊資源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指導縣域旅遊、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生態旅遊示範區等品牌創建及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鄉村旅遊示範鄉鎮、示範村,星級鄉村旅遊農家樂等級評定工作。負責旅遊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旅遊商品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旅遊、體育產業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和協調紅色旅遊工作。負責聯繫旅遊協會、瑪瑙協會、籃球協會等相關社團組織。
擬訂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體育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體育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體育裝備技術提升。指導文化、旅遊、體育行業職業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全縣文化、旅遊、體育人才規劃,負責各級各類人才管理,高端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指導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培訓工作。指導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產業智慧型化建設工作。
組織對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旅遊和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文化、旅遊、體育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實施國家文化、旅遊、體育公共服務標準,指導服務質量提升。編制文化、旅遊、體育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承擔全縣文化產業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市場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文化、旅遊、體育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指導、推動整合組建文化市場(含旅遊、體育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組織查處縣域重大案件。依法組織查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館藏文物、考古發掘、民間收藏文物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協助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五)旅遊宣傳行銷辦公室。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旅遊、體育市場整合行銷戰略,建立文化、旅遊、體育市場合一行銷體系,指導全縣文化、旅遊、體育整體形象的宣傳策劃及推廣工作。擬訂市場開拓獎勵辦法,建立區域合作機制,負責與國內外及港澳台的文化、旅遊、體育合作交流及宣傳推廣工作。組織、指導、策劃、協調全縣文化、旅遊、體育節慶活動。統籌協調媒體聯絡和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六)文物保護辦公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擬訂全縣文物事業和保護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指導全縣縣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申報、審核工作及相應保護工程的申報、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組織指導、檢查和驗收全縣的考古發掘項目,組織申報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化遺產工作。組織實施大型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文物勘探工作。擬訂全縣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博物館制度建設和業務管理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引導民間收藏,依法管理文物流通、購銷、拍賣,規範文物鑑定服務機構,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促進海外文物回流等。指導、督促檢查全縣文物系統的安全保衛、消防、技防工作。指導、協調全縣不可移動文物(包括附屬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及勘探發掘等工作。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擬訂行政審批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縣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