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定

《阜新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定》是為加強行政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阜新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12月15日阜新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月16日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公布。《規定》共2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定
  • 外文名:Fuxin municip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頒布日期:2012年1月16日
  • 頒布目的: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阜新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服務事項實行視窗受理、集中審批、全程代辦、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等工作原則。實行行政服務事項的名稱、依據、辦事程式、申報材料、辦理期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承諾等公開制度。
第四條 市行政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服務辦)為市政府直屬派出機構,負責對行政服務中心工作進行日常管理。
第五條 行政服務辦職責和許可權:
(一)負責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
(二)負責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審批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督辦;
(三)對並聯審批、全程代理行政服務事項進行組織與協調;
(四)受市政府委託對辦理行政服務事項的質量、效率及涉及的收費進行監督,負責協調處理各類投資企業與服務中心視窗單位之間有爭議的事項;
(五)負責對行政服務中心辦事視窗及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培訓和監督管理,負責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單位事關行政服務工作績效考核;
(六)對縣區及鄉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和市屬相關分中心建設和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七)負責受理服務對象的諮詢和投訴;
(八)負責受理投資者、各類企業對行政職能部門事關行政服務工作方面的投訴、舉報,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處;
(九)市政府決定由行政服務辦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直及中省直部門應按照市政府決定,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視窗。暫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實行集中審批的部門,應當經市政府同意,但應在本部門責成專門機構負責辦理。凡已確定在視窗受理的行政服務事項,各部門和單位不得另行受理。
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部門保留的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事項及與之相關的服務類事項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實行集中、統一受理,接受統一監管。
第七條 行政服務中心實行一口收費制度,設立收費視窗,辦理行政服務事項依法收取的費用直接納入財政專戶。
第八條 行政服務中心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
第九條 積極推行電子政務,行政服務中心各辦事視窗按要求通過行政服務中心審批監察系統辦理行政服務事項,明確崗位責任制及受理人職責。
行政服務中心各辦事視窗受理的各類行政服務事項按規定登入行政服務中心審批監察系統辦理錄入手續,各進駐部門按辦事程式逐環節責成專門負責人按規定登入專有賬戶依審批程式逐級審批,以有效規範審批行為。
視窗與視窗單位的電子政務網應當互聯,行政服務中心的網站與市政府電子政務網站應當互聯,各縣區行政服務中心網站及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網站之間應當逐步聯接。
第十條 有關部門設立的專業辦事大廳應與市行政服務中心實現網路互聯。
第十一條 各部門的行政許可及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前報行政服務辦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各辦事視窗受理行政服務事項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承諾制,並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審批事項,嚴格按照“五件五制”分類,實行規範管理、規範審批。
(一)即辦件即時辦理制。
(二)承諾件限時辦理制。
(三)聯辦件並聯審批制。
(四)上報件協助辦理制。
(五)退回件明確答覆制。
第十四條 行政服務事項辦結後,辦事視窗應當將辦理結果在承諾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並在行政服務中心網站公布。
第十五條 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應以正式公文形式授予視窗工作人員相應審批許可權。
第十六條 各視窗統一刻制“審批專用章”,由視窗首席代表負責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到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日常工作接受行政服務辦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第十八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行政執法資格。
第十九條 視窗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在崗時間不得少於2年,確因工作需要調整的,須經行政服務辦同意。
對於不能勝任視窗工作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派駐部門必須應行政服務辦要求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視窗工作人員自覺遵守行政服務中心各項規章制度。行政服務辦對視窗工作人員要定期組織學習和業務培訓,並將視窗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定期通報派駐部門。
第二十一條 行政服務辦獨立對視窗工作人員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對視窗工作的考核計入市政府對各部門年度績效考評之中。
對視窗工作人員的考核等次作為其本人在派駐單位年度考評結果,報人事局備案和派駐單位存檔。
第二十二條 行政服務辦對視窗辦理行政服務事項情況、視窗工作秩序進行檢查,並通過設立投訴受理視窗、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等形式,受理被服務對象的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定期聽取和研究視窗工作,加強工作指導,加大軟硬體投入力度,強化對行政服務事項辦理情況和視窗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監察局在行政服務中心派駐監察室,行使監督職能。
第二十五條 視窗單位及其視窗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服務辦送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經市政府決定應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視窗的單位而不進駐的;
(二)應當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而拒不進入或者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受理後仍在視窗以外實行兩頭受理的;
(三)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未充分授權,存在辦理的部分環節游離於行政服務中心外辦理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服務事項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事項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服務事項申請或者不予服務事項行政許可理由的;
(七)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服務事項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八)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違反規定擅自收費,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行政服務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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