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水利局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承辦市局會議及有關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宣傳、督辦、檔案、辦公自動化管理、保密、機要通信、督查和信防工作,承辦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答覆工作;承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水利局
  • 檔案:阜委辦發〔2010〕31號
  • 主要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辦公室
現任領導,內設機構,辦公室,規劃計畫財務科,農村水利科,水政水產科,建設管理科,主要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現任領導

局長:張榮文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全局幹部的培訓;指導全市水利系統隊伍建設工作。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和工會工作。

規劃計畫財務科

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組織編制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市屬水利基建項目前期工作技術檔案的編制、審查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編制市水利部門預算;負責水利、水產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擬定全市水利科學技術和教育規劃;監督實施全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水利涉外事務;承辦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農村水利科

研究擬訂全市農村水利政策;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農村供排水、牧區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村抗旱和農田排澇工作。

水政水產科

擬訂全市水利、漁業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水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實施和指導水利、水產行政監察執法工作;協調地區間的水事、水產糾紛;承辦政務公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組織指導全市水利系統水法和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等宣傳工作。
負責全市水產漁政工作。加強全市水產行業的管理,擬定水產業發展的政策和規章,制定全市水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水產生產,推廣水產科學技術;加強水產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水產統計工作;擬定全市水產科學技術發展和教育規劃。
設定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建設管理科

負責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擬訂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全市大河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承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水庫工程的運行管理。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阜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遼委辦發〔2009〕51號)和《中共阜新市委辦公室、阜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市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阜委辦發〔2010〕31號),設立阜新市水利局,正縣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600元以內)項目審批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各項水管理、水產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水利、水產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市水利工作、水產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區域內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水資源論證、防洪評價制度;發布水資源信息、全市水資源公報;監測地表水和地下水量、水質。
(四)擬訂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行業用水定額,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和水行政、水產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市轄縣區間的水事和水產糾紛。
(七)承擔水利、水產資金和水利、水產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水產價格和收費的建議;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八)組織編制、審查全市水利基建項目前期工作技術檔案(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施工設計),監督國家、省和市有關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
(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組織指導本市境內河流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市際河流的有關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
(十)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農村水利、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排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三)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市性的水利、水產科技、教育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水產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大中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600元以內)項目審批。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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