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民理論

關民理論亦譯“利益相關者理論”、“利權人理論”,是經濟倫理學術語。由賓州大學和維吉尼亞大學教授威廉,伊文和愛德華,弗里曼提出。基本觀點是,公司的社會責任並不是像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所說的只增進股東利潤,而是增進關民利益。所謂“關民”指的是“影響一組織的目標成就或受它影響的任何集切或個人”,包括六類人:股東、雇員、顧客、經理、供應商和地方社會。

關民理論主要圍繞兩個問題展開:(1)私有財產及其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與這種財產對其他人權利的影響;(2)由管理層控制公司把追求股東利益作為公司目標和管理層責任所帶來的後果與現代公司對其他人利益的影響。這一理論認為,現代公司不能把其他人作為手段。財產權雖然是合法的,但不是絕對的,特別是與其他人的重要權利衝突時。財產權並不具有把他人作為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的權利。由此提出現代公司的兩條原則:(1)公司權利原則:公司及其經理不能侵犯其他人決定其未來的權利;(2)公司後果原則:公司及其經理對自己的行為聽涉及到其他人的後果負責_基於這兩條原則,又進一步提出兩條關民管理原則:(1)公司合法原則:應當為關民的利益管理公司;(2)關民受託人原則:管理層負有對關民的受委託關係,公切作為抽象實體,必須作為關民代理人為他們的利益行動。公司的結構組織上也應作相應變革。首先,成立關民董事會。關民董事會由雇員、顧客、供應商、股東和地方社會成員五個關民集團代表和公司代表組成。這些董事將負有管理涉及關民利益的公司事務,確保每一集團的權利,不為某個特定集閉利益所損害。其次,公司法也應當作出規定,承認公的合法目的是為關民的利益管理公司,並構想有關“關民恰當權益”的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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