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973計畫、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畫1結題項目財務驗收工作安排的通知

關於973計畫、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畫1結題項目財務驗收工作安排的通知根據《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59號)以及《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的有關規定,按照973計畫、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畫經費管理工作安排,2014年結題項目的財務驗收工作即將開展,有關事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973計畫、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畫1結題項目財務驗收工作安排的通知
  • 發布單位:科學技術部科研條件與財務司
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首席科學家:
根據《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59號)以及《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的有關規定,按照973計畫、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畫經費管理工作安排,2014年結題項目的財務驗收工作即將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編報項目財務驗收申請報告
項目財務驗收是項目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項目預算書》和批覆的項目預算檔案為依據,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項目承擔單位和首席科學家應組織課題承擔單位及課題負責人認真清理課題經費支出賬目、正確計算課題實際成本,準確編報《973計畫課題財務驗收申請報告》,項目承擔單位和首席科學家在審核確認《973計畫課題財務驗收申請報告》的基礎上編制《973計畫項目財務驗收申請報告》。編報前,請各單位認真閱讀相關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為便於各單位編制申請報告,項目(課題)財務數據統計截止日為2014年8月31日。對於在統計截止日後發生的費用,請各單位在編制財務驗收申請報告時加以說明。對於按照協定或契約等需要延遲的撥付的應付未付款項,各課題承擔單位須在編制課題財務驗收申請報告時加以說明,並得到項目首席科學家的簽章確認。
二、積極組織課題財務驗收審計
973計畫項目財務驗收審計工作是財務驗收工作的重要環節。5年專項經費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課題在提出財務驗收申請前,應在科技部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範圍內,自行選擇1家對課題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最新確認的“十二五”期間承擔科技經費審計的事務所名單已公布於科技部網站),5年專項經費在1000萬元以上的課題及保密課題將由我司安排相關審計工作。
審計報告必須由“國家科技計畫課題結題財務驗收審計填報系統”列印,我司將根據財務驗收審計情況,結合《973計畫項目財務驗收申請報告》和《973計畫課題財務驗收申請報告》,以及在項目經費過程管理中掌握的情況,提出財務驗收意見,並反饋給項目承擔單位和首席科學家。對有《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三、其他事項
1.申報範圍:2010年立項項目及個別2012、2013年立項的973計畫、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畫項目。
2.系統填報。進入國家科技經費預算申報管理中心(http://finance.most.gov.cn),使用填報項目申請書時使用的賬號登錄,並選擇973計畫進行填報。
3.財務驗收申請報告必須通過系統列印生成,按照項目、課題順序裝訂,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其他可以是複印件);課題承擔單位自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做結題審計的,需同時提供課題審計報告五份(一份原件,其他可以是複印件);課題驗收申請報告附屬檔案材料一份,按課題單獨裝訂,加蓋騎縫單位財務專用章或每頁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附屬檔案材料如涉及多個課題支出,請標註本課題支出內容。審計報告、附屬檔案材料與《973計畫課題財務驗收申請報告》一起報送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裝訂後統一報送科技部評估中心。
4.財務驗收申請報告附屬檔案材料包括:正式預算書中《承擔單位研究經費支出預算明細表》複印件;課題外撥經費工作協定、外撥經費銀行匯款單及全部記賬憑證複印件;單價10萬元以上設備明細賬及單價10萬元以上預算外設備記賬憑證複印件;單價5萬元以上預算外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記賬憑證及委託契約複印件;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支出明細賬、5筆大額支出的記賬憑證及發放簽收單複印件;重大事項調整申請檔案及相關批覆檔案;課題承擔單位許可權範圍內預算調整內部審批檔案;針對中期檢查、專項審計、巡視檢查等管理環節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課題單位對審計報告有關結論有不同意見的,可補充提供證明材料(如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契約協定等)。
5.時間要求:系統申報時間2014年9月1日至9月21日,紙質材料務必於2014年09月23日之前報送至科技部科技評估中心。對於提交資料形式審查不合格的課題,經催報一次仍未補充的,仍繼續按照既定程式組織財務驗收,對於由此涉及的相關問題需要整改,以及相關經費被認定為結餘資金的,由課題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科學技術部科研條件與財務司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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