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
- 印發:1988年3月26日
- 定位:暫行辦法
- 內容: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
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於1988年3月26日印發。主要內容 (中共中央組織部1988年3月26日印發)黨的省、自治區、...
第七條 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第二章 代表的...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全國代表大會每5...
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組織部1988年3月26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1994年1月26日印發)...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 七、...
1982年修改選舉法,增加規定:縣、自治縣境內,鎮的人口特多或者企事業組織職工人數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與鎮或企事業...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三十八條 省聯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省聯社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
第七十一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第七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一條 為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