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問題的意見

《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問題的意見》是2007年人口計生委、教育部、公安部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問題的意見
  • 性質:法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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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介紹

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問題的意見,檔案名稱,發布部門:人口計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發布時間:二○○七年七月九日 。

各省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教育局、公安局:
隨著我國社會管理制度的改革與發展以及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學生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成為高校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重點內容。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各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各高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妥善解決在校學生實行計畫生育的有關問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認真工作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切實把高校在校學生納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範圍。人口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指導各高校針對在校學生的特點和需求,舉辦專題講座、開設公共選修課程,大力開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諮詢指導,普及避孕節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識;教育在校學生集中精力完成學業,慎重考慮結婚、生育問題,自覺實行計畫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應適應計畫生育工作任務的變化,按照有利於組織協調、提高效率的原則,設立具有獨立職能的計畫生育辦公室,在負責教職員工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同時,負責在校學生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並按教職員工、流動人口和學生人數的一定比例,配備專(兼)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
高校的學生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計畫生育辦公室做好在校學生的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

生育管理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學生婚姻狀況登記備案制度,及時掌握在校學生結婚情況。已婚學生應自覺遵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及高校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已婚學生《生育服務證》的辦理,夫妻均為在校學生、且戶口都是高校集體戶口的,在女方高校集體戶口所在地辦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體戶口(即家庭戶口或者其他單位集體戶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夫妻均為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
辦理《生育服務證》及生育子女的情況應當納入該學生的人事檔案。
為保障母嬰健康,保持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建議已婚女學生生育期間辦理休學手續。對於已婚學生合法的生育,學校不得以其生育為由予以退學。
已婚學生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屬於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項目的,其費用由高校統籌解決。已婚女學生妊娠檢查、分娩等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生育的學生畢業後在工作單位或社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高校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按照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規定處理,所在高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是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戶口問題

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要與轄區內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學生在校期間所生育子女的戶口管理工作。
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再辦理該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戶手續。
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屬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高校集體戶口的,或者雙方戶口均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隨其非高校集體戶口的父親或者母親落戶。
各地人口計生、教育、公安行政部門以及各高校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制定適用於本地、本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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