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一般指本詞條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3月18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年3月18日
  • 實施日期:2015年3月18日
  • 目的: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等
  • 相關法律:《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檔案內容,檔案解讀,社會成效,

檔案內容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 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屬於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檔案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出台《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我國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踐中,一些領導幹部出於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僅直接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出台這一《規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和“隔離帶”,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推進這項改革,對於貫徹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記者:《規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規定》共13條,雖然條文不多,但內容很豐富,主要建立了三項制度:一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製度;二是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三項制度緊密銜接,前後呼應,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記者:關於記錄製度,《規定》作了哪些要求?記錄有沒有範圍限制?
答:在《規定》確立的制度體系中,記錄製度是前提,是基礎。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的原則是,凡是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不管什麼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隨案入卷。因此,《規定》要求,對任何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這樣規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
另外,針對實踐中有的領導幹部不直接出面,打著組織的旗號,或者授意關係較密切的人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現象,《規定》還明確,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記者:關於通報制度,《規定》是怎么設計的?對哪些干預行為可以通報?由誰通報?怎么通報?
答:建立通報制度,是要將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對實施干預行為的領導幹部進行警示,同時也讓其他人引以為戒。與記錄沒有範圍限制不同,《規定》將通報的範圍限定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形,並且針對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違法干預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主要包括:(一)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檔案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其中,第(五)項是兜底條款,需要在實踐中具體把握。領導幹部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黨委政法委按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記者: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規定》在責任追究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的一種懲處,針對的是違法干預司法並且造成後果的行為,因此,適用範圍比通報要小。關於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規定》主要明確了兩種情形:一是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如實記錄干預情況的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為了防止干預司法,今後還有什麼改革舉措?
答:從司法實踐來看,違法干預導致司法不公的因素來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預包括黨政領導幹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機關內部上下級打招呼和司法人員個人的原因,而且,許多外部干預也是通過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預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預,也要加強內部監督。按照四中全會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包括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這些制度配套銜接,共同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會同中央政法單位研究起草相關制度,爭取儘快出台。
記者:如何確保《規定》落實?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這項《規定》的各個環節涉及多個部門,比如,記錄環節由司法機關負責,通報環節由黨委政法委負責,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負責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各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程式,建立和完善協作配合機制。當前,貫徹落實《規定》,重點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記錄環節,強化司法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確保所有的領導幹部干預行為都如實記錄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發現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的,及時進行通報、追究責任。三是加強對各地方、各部門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社會成效

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明確指出,出台這個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和“隔離帶”。《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干預案件,經調查核實,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責。說到做到!對碰觸紅線的領導幹部,中央一點也不手軟。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公開通報5起過問案件、違反規定的典型案例。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再次公開通報了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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